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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我国现状,借鉴他国经验,致力于对我国再保险监管问题的研究,期望能对我国的再保险监管改革有所裨益。全文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借助经济学的分析工具,联系中国实际,论证了中国现阶段实施再保险监管的动因,为政府实施监管奠定了理论依据。在澄清再保险监管必要性的争论之后,接着对我国再保险市场和再保险监管的发展历史和现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力图揭示其中存在的再保险供给短缺、监管目标不明确等种种问题和不足,以便于后文有针对性地展开研究工作。
第二部分讨论了我国再保险监管目标的选择问题。论文首先运用经济学观点分析再保险监管的最终目标,而后从政府角度出发探讨不同国家为再保险监管确立的各项具体监管目标,并对各国再保险监管目标的选择问题做出理性分析,最后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讨论我国再保险监管目标的选择问题。
第三部分论述我国再保险监管框架的构建问题。首先,通过介绍国际组织的再保险监管准则,以及对世界两大领先模式——美国模式和欧盟(英国)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再保险潜在需求巨大而供给严重短缺的具体情况,确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再保险监管基础框架。尔后,进一步探讨了该框架的核心问题——再保险安全性的监管问题,并对具体做法提出了框架性建议。
第四部分专门就此类业务的监管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与其防不胜防,不如采取积极的姿态予以疏导。此类业务能提供巨大的承保能力,但风险同样巨大。因此,成功疏导的前提是要制定前瞻性的法规对各方的市场行为予以规范。目前,美国、英国、百慕大、新加坡等国在创新型再保险业务的监管方面居于世界领先地位,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力图去伪存真合理借鉴,针对财务再保险和保险风险证券化等两种创新型产品,分别给出了具体的监管思路和监管建议。
第五部分给出关于中国再保险监管体系改革的总体建议:首先对我国再保险监管的三个基本方面,即再保险监管的目标选择,再保险监管的框架选择,以及间接监管为主的监管框架下的核心问题——再保险安全性的监管方法,分别提出研究建议;然后,就创新型再保险产品的监管问题提出研究建议。
本文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创新:
第一,重新设定我国再保险监管的监管目标。由于法定分保的取消,保护本国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的再保险监管目标已经不复存在,考虑到我国的市场特色和国际潮流,本文提出应以“保证再保险协议下原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和“促进再保险业务自由化和公平竞争”作为我国新时期的再保险监管目标。只有确定了监管目标,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各项监管制度和措施。
第二,构建我国商业再保险监管的基础框架。在深入分析直接监管与间接监管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对美英两大领先模式的比较和借鉴,针对我国再保险供给短缺的具体情况,提出我国的再保险监管基础框架应该以间接监管为主、以直接监管为辅,即监管重心应放在原保险人的再保险协议上,而非再保险人身上。以上框架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原保险人再保险交易的安全性能否得到保证。关于再保险交易安全性问题,本文提出了控制再保险抵免的监管理念,即再保险业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只有满足了保险监管者的规定,原保险人才能被允许以再保险信用抵免责任准备金,原保险人为了获得再保险抵免,不得不按照监管者规定的安全性标准选择再保险人,从而有效地确保其再保险交易的安全性。
第三,对创新型再保险业务的监管问题作了探索性论述。监管财务再保险的第一步,是对财务再保险的合同性质进行认定,各国多规定再保险合同的风险移转标准作为认定原则。通过对比英美两国的认定原则,建议我国采用以下标准:只有符合“保险人有显著的时间风险或核保风险的移转”和“再保险人有遭受显著亏损的合理可能性”两个要件,财务再保险才能被认定为再保险合同。而且不论财务再保险合同在性质上是否已经属于再保险合同,保险监管者都应做出信息披露、特别准备金提取等额外的监管要求,以降低此类交易的风险。关于保险风险证券化,本文提出了监管方面的三个关键问题,即保险连接型证券的发行、特殊目的再保险人的公司结构以及特殊目的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并通过对西方监管框架进行对比分析,尝试性地提出了消除法律不确定性、立法保护特殊目的再保险人的成立和经营等数个监管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