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我国养老设施存在服务体系不健全、服务标准不规范、接收对象差异性不大的问题,存在集中式养老院一床难求、小规模照料设施资源闲置的不平衡现象。相对院舍照顾,社区照顾服务开展晚、服务单一,数量和内容都不能满足社区养老的需求。日间缺乏照料的高龄老人、半失能老人还需要社区照顾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包括来所的照料以及在家中的支援等。在服务者运营管理以及使用者社会认知的因素以外,设施自身条件难以支撑服务开展也是重要的制约因素。通过对天津、香港案例的功能与面积分配的调查和比较以及日本资料的整理和分析,研究认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提供的服务应促进养老设施体系的完善。针对半失能老人提供的服务应按照半失能老人的需求,优先满足生活照料和安全的需要,以及为维持或促进老人的身心健康而提供的日常护理、康复及精神慰藉。此外,设施还应服务于有老家庭,为家庭的护老者提供交流机会以及专业的指导。在此基础上,视乎设施规模与临近设施提供服务的情况,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可提供老年人与社区互动的集体活动以丰富老人的生活,提供老人的转介和评估服务,以及提供老人在家养老所需的上门服务。另外,为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设施还应满足管理者提供服务的需要,包括运营、餐食提供、清洁和存储等。由于小规模分散的属性,设施在城市中独立建设的情形较少,经常与住宅及其它公共建筑合建。其中,与住宅的合建可能受制于住宅的建筑结构,与其它公共建筑,特别是与设施功能密切相关的,诸如医疗机构、养(护)老院、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或社会福利设施等合建的情形较多。调查发现,合建会产生有限度的功能共享,对建筑设计和设施设置条件都产生影响。合建在本研究中作为功能研究的组成部分独立成章。针对设施不具备专业设计师参与每处新建和改建,以及大规模建设和政府投资项目的条件,研究预先对功能结构、人员流线,以及提供服务所需功能单元作出分析,并根据功能单元提出最小建筑规模以及建设策略作为建筑设计的应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作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需要符合一定的设置条件,包括布局条件、在社区中的选址以及其它需要考虑的因素。设施定员规模的总量与老年人口数正相关。设施提供的服务水平与所在地人口密度和交通范围有关,服务水平以服务老年人口比例和服务交通范围为考量因素。因此,老年人口密度需达到一定门槛值才符合设施布局的基本条件。由于老人独立往返设施的能力非常有限,参照香港的经验,往返设施的交通接送服务主要由设施提供,而运送时间成为服务范围的主要因素,并与所在区域的平均行驶速度有关。据此研究得出,在天津城区的街道和社区规模及道路交通条件下,以街道作为服务范围的单位是比较合适的。综合考虑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情况,研究认为现阶段并不是每个街道都适宜建设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而应预先予以评估。为综合设施自身运营需要,以及尽可能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服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可在社区内配置一定的日间照料站,以提供上门为主的服务作为服务不足的补充。天津与香港的比较发现社区日间照料设施的选址有所不同。为更方便的对服务范围内的老人提供交通接送,香港的设施一般沿街或临近住宅区出入口布置,并提供充足的车辆停放以及排队等候上下车的场所。相比较,天津的设施一般位于封闭住宅区的内部,不利于为服务范围内的其它地区服务。另外,由于痴呆老人对于环境更加敏感的特征,在设有痴呆老人日间照料的设施还应在选址上注意避开喧闹的环境。其它诸如尽量减少交通接送距离、临近相关的服务设施,以及具备充足的活动场地等因素也应予以考虑。此外,本文简要提出了调查研究过程中发现的,影响设施成功运营所需的其它非建设因素,包括使用者评估机制的建立、依靠非政府组织运营、政府财政补贴方法及管理体制的变更等方面,并得出这些因素条件会对设施的建造产生影响的初步结论。最后,本文在总结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研究的不足和对后续研究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