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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公司法》的修改对股份回购的内部决策程序、回购资金来源和持股数额等作出了优化调整,同时在第142条回购条款中明确了公司可以将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这无疑为公司通过股份回购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带来了利好消息,而实际上近年来我国也是有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展回购式限制性股票激励。为此本文对我国的回购式限制性股票激励展开研究,发现目前推行回购式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公司以民营企业为主,从行业来看医疗保健、工业和信息技术行业的激励方案数量较多,从公司层面来看昆药集团的实施次数最多,而从激励方案的内容来看,回购式限制性股票激励具有激励覆盖面较小、激励力度较弱以及业绩考核指标较为多样化的特点。进一步研究这些公司股权激励预案公告日附近的股票错误定价水平后发现,股权激励具有市场效应,且多数公司选择在股价被低估的情况下进行股份回购并公布股权激励计划,特别是在医疗保健行业、日常消费和房地产行业中比较明显。随后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与从未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相比,实施回购式限制性股票激励公司的业绩在一定时间内得到了提升。随后本文选择属于医疗保健行业的昆药集团作为案例进行研究,首先介绍昆药集团的概况,探究其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动因,介绍四期股权激励方案内容和实施概况并总结激励方案的特点,随后对激励方案进行合理性分析并探析激励效果,即探究激励对公司市场业绩、财务业绩和非财务业绩的影响。在对激励方案设计合理性的分析中,总结出其激励方案具有创新性、适用性和灵活性,但激励方案存在考核指标设计不合理、缺乏科学性、激励覆盖面和激励力度不足的问题。在研究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后发现激励对公司的市场业绩、财务业绩和非财务业绩均具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但促进作用随着股权激励期数的增加而减少,此外还发现了激励方案可能存在信息提前泄露和择时行为。最后归纳研究结论:笔者发现与从未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相比,开展回购式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公司业绩得到了提升,市场也在短期内表现出积极的反应,同时回购式限制性股票激励具有择时性。而在对昆药集团进行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发现昆药集团“股份回购+累进制考核”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较新颖,激励效果显著,但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欠缺合理性,股权激励力度和激励覆盖面待提升,行权条件标准较低,激励方案具有福利性质。进而得出研究启示并提出政策建议:公司应注重股权激励模式的适用性和创新性,设置科学合理的行权指标,制定合理的激励覆盖面和激励力度,建立完备的公司内部监管体系,加强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以及监事会的独立性,而从外部环境来看还应构筑完善的资本市场和职业经理人市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股权激励能更好地发挥激励与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