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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的研究开发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逐渐兴起的。数字图书馆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其目的在于使分散于不同载体、不同地理位置的信息资源以数字方式存储,并通过通讯网络互相连结,提供即时利用;其核心是数字化和网络化;其实质则是形成有序的信息空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资源共享。“图书馆”一词,在这里代表着有组织、有系统的信息资源。目前,世界范围内正在掀起数字图书馆建设高潮。数字图书馆已成为国际高科技竞争中新的制高点,成为评价一个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水平的重要标志。 技术是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催化剂,但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面临的许多挑战往往与社会、经济和法律有关,而不仅仅局限于技术的范畴,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核心是资源,而资源的加工首先遇到的就是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影响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因此,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必须解决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在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应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相关权益。在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时,要针对不同的使用者,规定不同的使用范围,做出有区别的授权使用规定。要依靠有关法律、采取有关技术手段,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文章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及责任限制。著作权法的宗旨是平衡信息创造者、信息使用者以及信息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就网络业的发展来看,只有实施好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好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围绕智力创作成果,保障各方面的合理权益,才能通过完善利益驱动机制促进信息网络服务业的发展。因此,作为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必然产物的知识产权制度,应顺应现代法制的要求,明确数字图书馆法律主体的地位及应承担的责任。另外,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因此,版权保护法律在界定数字图书馆责任的同时,必须考虑对其责任加以必要的限制。 文章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数字图书馆信息加工、信息组织和信息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信息资源建设是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的基础和核心,丰富的信息资源是数字图书馆健康发展的前提与保障。丰富的中文信息资源必然要包括大量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涉及到“进口”和“出口”两大问题,其中主要集中在资源库建设时的信息采集过程和已建资源库的利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上。如何既保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又保护公众广泛获取知识信息的权益,已引起图书馆界、版权界、著作权人的高度重视。数字图书馆正在“等米下锅”,相关法律问题的不完善成为制约数字图书馆发展的桎梏,而数字图书馆又不能等法律建设全面以后再开始建设,势必要走一条与法律并进的道路,通过实践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 文章第三部分分析了数字图书馆的用户界面、网络导航服务、电子公告服务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以用户需求为导向是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的宗旨,不断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是数字图书馆持续发展的源泉与动力。检索服务和咨询服务是传统图书馆用户服务的核心,在数字时代,网络导航服务和电子公告服务成为数字图书馆用户服务的核心。以网络为基础的数字图书馆用户服务是传统图书馆服务在网络时代的延续与发展,网络导航服务和电子公告服务是传统检索服务和咨询服务的改进和优化,用户界面是开展网络导航服务和电子公告服务的基础,是数字图书馆个性化服务和集成化服务的体现。 文章第四部分对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和版权的法律保护措施进行了探讨。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和用户服务涉及到对大量作品和其他资料的使用,如何解决这样大规模的作品使用行为的授权问题,倍受各国著作权法学界和图书馆界的关注。要求数字图书馆逐一地取得作者同意,取得使用许可,逐一地支付费用是不现实的,进而可能会制约相关产业的发展速度。而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则能有效地实现著作权人个人无法行使的权利,给数字图书馆提供一种合法利用他人作品的途径,在著作权人与数字图书馆之间起到沟通的桥梁作用。在新技术条件下,数字化技术使低成本复制成为可能,复制的精确度非常高,增加了各种获取作品的途径,并且快捷方便,其传播成本几近为零。未经授权而使用、改编、复制的风险大大增加,每一个使用者都可能成为潜在的侵权人和传播者。所以,权利人仅仅享有控制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权利还不够,还必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版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关键是执法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