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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义务是GATT/WTO法律为成员国设定的最基本的义务。非歧视义务具体体现为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国民待遇义务,反映在GATT第1条和第3条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条款中。 违反非歧视义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首先,成员国可能给予原产于不同产地的产品以差别待遇,对产品实施产地歧视(origin-based discrimination),我们称之为“法律歧视(de jure discrimination)”;另外,成员国还有可能根据非产地因素给予产品差别待遇,但是在结果上也导致了事实上对原产于某个(些)成员国的产品的歧视,我们称之为“事实歧视(de facto discrimination)”。 事实歧视的实质是成员国的产地中立行为在事实上产生了歧视的效果,从而违反了GATT/WTO非歧视原则的要求。由于产地中立行为没有以产地作为差别待遇的基础,因而事实歧视的认定就会产生很多困难和问题。 对事实歧视的认定,主要存在两种标准:一谓,“对角线标准(diagonal test)”;一谓,“不对称标准(asymmetric test)”。本文将首先介绍这两个标准不同的含义和运用方法,继而笔者将会对两种标准进行分析比较,初步得出不对称标准优于对角线标准的结论。同时,不对称标准也还存在很多细节的问题有待解决,笔者会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接下来,本文将探究事实歧视认定标准在GATT/WTO判例中的适用和发展情况。在前述分析论述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不对称标准将成为认定事实歧视的关键标准,并将在未来的争议解决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我国已于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了WTO大家庭的一名新成员。本文还将对我国如何适应和利用WTO法律环境,保护本国产品免受歧视待遇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