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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条文中,“行政责任”一词既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也指行政相对人的责任。本文即是在现行法律文本中的“行政责任”概念范畴下,以行政处罚相对人为视角,对法人作为行政相对人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进行的研究。目前,在法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领域,出现了法律规定零散,行政执法困难,行政处罚责任主体认定不清的问题,这样的问题主要是源于法人行政责任具有的两方面特征:一是法人责任形态的多样性;二是法人责任主体的多变性。法人责任形态多样主要表现为法人的三种责任形态,并且这三种责任形态在法律规范中分布零散,不成体系;法人责任主体多变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法人自身在社会运行中会出现各种特殊形态,并且经常变化。本文以实证主义之精神与实证分析之方法为指导,辅之以比较分析方法和社会学方法,将零散在法律条文中的法人的行政责任进行归纳和总结,发掘其中共性与特征,并通过法人的行政责任能力理论对其进行阐释与整合,最终形成以法人行政责任能力为理论支撑,以法人单独责任为一般责任形态,以法人及其内部责任人员分别责任为加重责任形态,以法人内部责任人员单独责任为必要补充,以其他特殊情形下法人之责任为其他归责情形的法人行政责任体系。希冀对今后的研究有所裨益。 本文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对课题的缘起,研究现状进行阐述,并对本文涉及的基本概念进行分析与定义;第二章主要阐述法人行政责任的特征,即法人责任形态的多样性和法人责任主体的多变性;第三章主要为法人的行政责任寻求理论支撑,构建对法人的行政责任能力理论;第四章主要运用法人行政责任能力理论对现行法律规范中的法人行政责任进行解释与整合,并形成法人的行政责任体系。第五章为结语,希望以此文抛砖引玉,呼吁行政法学界重视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