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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渗透,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也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而电子证据保全的重要性也越来越明显。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确立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民事诉讼法虽然对证据保全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关于电子证据保全的问题却没有具体涉及,而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诉讼法中对其作出系统的规定是极其必要的。目前对于电子证据保全的规定也仅散见于一些法院解释及行业规则,而未有具普遍效力的规定。实践中也探索了众多电子证据保全的新制度,但尚未成熟,仍缺乏相关的指导和规制。鉴于此,本文在文献研究与域外对比研究的基础之上对电子证据保全制度进行系统的解读与探讨,试图结合域外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的立法情况、制度实践情况、司法延伸情况等多方面加以评析,进而完善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概述。首先对电子证据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了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的异同,及论述了选择使用“电子证据”作为表述的原因;其次对电子证据保全概念的界定及其发展历程进行分析,主要将电子证据保全与电子证据取证及固定进行辨析。电子证据保全的发展经历了诉中保全到诉前保全、法院保全和公证保全到网上平台保全的阶段。最后将电子证据保全以保全时间及主体为标准进行类型划分。第二部分是对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的域外研究与借鉴。通过研究加拿大、马来西亚、美国、台湾、日本及德国的电子证据保全法律与相关制度及分析对比他们的异同,获得一定启示,如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应当单独立法而不应适用传统的证据保全制度,申请保全的条件应实现多元化,可尝试将电子证据保全及开示设立为当事人的义务等。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的现状及指出在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主要从立法现状及以三种保全主体为基础的实践现状进行论述,指出立法上和制度实践中民事电子证据保全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分别从立法和制度实践的角度对电子证据保全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在立法上,通过民事诉讼法解释或单独立法的方式建立统一的、系统的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在制度实践中,分别对法院保全、公证保全及第三方数据平台保全的完善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