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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职责就是通过司法行为,将事实与法律相连接,审判案件,从而实现正义。然而,能动司法中的法官角色不仅要继承传统法官角色中的优良特质,而且还需要寻找新司法政策下,能够保留和扩展能动行为的余地和界限。越来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期待感,让法官走出程序主义的“避风港”,强化精英职业能力,调整传统的法官角色定位,发挥主观能动性,秉持法律的原则和程序,追求最终的正义价值。 本文首先在引言部分,综合对法官角色、法律、法治等有密切联系的因素思寻、分析和探讨法官在能动司法中可能的角色内涵和形式,从而揭示在法官角色定位中面临的挑战。 以引言提出的问题为出发点,本文的第一章分析了传统的法官角色,解释法律、维护并且运用法律是法官角色的基本要素,同时也指出我国司法过程中传统法官的特征。 第二章侧重展开对我国能动司法政策相关概念的对比。在对比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后,发现司法能动并不是完全否认司法克制的。将我国能动司法政策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的对比分析也是为把握中国能动司法方向做理论铺垫。 第三章和第四章主要是能动司法理念下对法官角色的调整和创新的探讨。由于传统法官角色不足以完全胜任能动司法的新要求,了解法官本身,指出调整方向,并且应对一些极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创新部分则着重于对法官的社会角色部分进行了详细的探索,可以说角色创新是必要的也是首要的。 第五章着重探讨了能动司法下法官角色需要受到的某些约束,这些约束分别来着法官自身的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重点对法官“造法”和“自我·超我”领域相关争论点加以分析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