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一起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中认定了“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并依此确认了案件事实。此后,基于区块链技术存储而得的证据,也即区块链证据,走进民事司法领域视野并逐渐被扩大适用,有望缓解电子证据因不稳定、易篡改等特性而在真实性认定领域中出现的困境。因区块链技术目前的普世程度较低,立法仅寥寥带过,学界目前对其的理论探讨也甚为缺乏,导致实践对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认定缺乏充分的立法和理论依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一起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中认定了“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并依此确认了案件事实。此后,基于区块链技术存储而得的证据,也即区块链证据,走进民事司法领域视野并逐渐被扩大适用,有望缓解电子证据因不稳定、易篡改等特性而在真实性认定领域中出现的困境。因区块链技术目前的普世程度较低,立法仅寥寥带过,学界目前对其的理论探讨也甚为缺乏,导致实践对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认定缺乏充分的立法和理论依据,实践态度不一。本文除引言外、结语外,分四部分予以论述。第一部分:区块链证据真实性认定的必要性考量。区块链证据被确认合法性后,如何对具备强烈科技属性的区块链证据进行真实性认定属于民事诉讼领域的新兴视角,有其特殊性。此外,区块链证据真实性认定制度背后也蕴含着充分发现案件真实、衡平公正与效率以及促进司法革新的司法价值,对区块链证据真实性认定的探讨有相当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区块链证据真实性认定的现状、问题和成因。全国已有数十家不同级别法院构建了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适用区块链证据的案件也在逐步增长。但立法对区块链证据真实性的认定呈现空白;司法实践对于区块链证据真实性的认定标准和技术操作流程不一,庭审认证模式存在局限以及案件平台类型化有待扩展。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不仅在于技术的“新”,也在于对相关概念的界定模糊、技术的认知不统一以及传统证据观的固守。第三部分:区块链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进路检视。通过对区块链证据真实性认定的核心影响要素进行学理和比较法审视,进而探讨相应的认定进路。首先,电子证据原件提出义务和理论不统一背景下,对区块链证据的原件界定应找寻新的解释路径;其次,区块链证据涵盖不同技术印证程度的类型,对其技术印证的证明度以及考量因素应有清晰的认知;最后,区块链时代下,对电子证据调查方式顺应时势进行革新也是区块链证据真实性认定重要的依托桥梁。第四部分,区块链证据真实性认定制度的构建。通过对前述真实性认定相关核心概念、理论的探讨后,确立区块链真实性认定具体的审查规则,对证据独立调查方式进行初步构建,辅助以技术改进、第三方主体行业规范等配套制度,为区块链证据真实性科学客观的认定贡献绵薄之力。
其他文献
债转股作为破产重整的一项重要工具,有助于提高重整的成功率。相比于破产清算而言,它更是一种各方共赢的方式。本轮以市场化和法治化为基本原则的市场化债转股,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及挽救困境企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暴露出了一些法律问题。鉴于此,本文在本轮市场化债转股的背景下,首先从债转股的一般理论、商业银行作为参与主体的特殊性、实践中的可实施模式以及法律属性辨析这四方面介绍破产重整中的商业银
近年来,我国不断扩大改革开放,和国际间的交流也越来越密切,国际民商事交往也越来越频繁。我国公民因为出国留学、访问、旅行和外籍人士结婚或者是在境外登记结婚、拥有境外财产、定居他国或取得他国国籍等法律事实都在频繁发生,中国家庭呈现出成员国籍多元化的现象,家事关系的涉外因素不断增加,由此导致涉外继承类案件数量也逐年增长。鉴于涉外继承领域存在着更突出的法律冲突,对涉外继承相关立法的理解和司法适用需要予以更
被誉为“地球之肾”“天然水库”“生物超市”的湿地是一种水域和陆地相连接的独特生态系统,是关系到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战略资源,拥有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价值。随着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写入党章,党的十九大提出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把“美丽中国”从单纯对自然环境的关注,提升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高度,将建设生态文明提升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中国坚定走生产发展、生
国家开展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以来,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存在不少涉税纠纷,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优先权追缴纳税人应缴税款,是税收优先权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未对税务机关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税收优先权设定具体适用规范,加上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不同认识、法律条文规定的简扼等原因,
自贸区建设在世界各国如火如荼地开展,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从2013年第一批的上海自贸区到2019年第五批新设的六个自贸区,现共有18个。其目标定位中一个不变的主题是要着力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而自贸区法院的建设与发展完善是重中之重。美国作为世界上拥有自贸区最多的国家,其自贸区相关制度已经比较成熟与完备。本文选取对美国自贸区具有专属管辖权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为研究样本,在自贸区视角
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因自身过错履职行为给用人单位产生的经济损失是否进行赔偿,平衡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损失与赔偿问题。这一问题曾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7条中有过明确规定,即责令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其也蕴含了对劳动者实施惩戒的理念。但自该条例被废止后,加之倾斜保护理念的贯彻,后来的《劳动合同法》对该类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该问题在法律层面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指引。进而司法实践中出现一
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商事合作频繁发生推动了商业纠纷解决需求。由于仲裁在解决商事纠纷时具有鲜明的优势,不仅能够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且其保密性和一裁终裁的优势也有利于保障事业利益,故我国商事仲裁案件呈逐年上升之势。仲裁是否能够满足社会解决商事纠纷的需求,离不开公正和合法仲裁的保障。而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既是司法权监督仲裁也是仲裁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制度,能够在监督仲裁的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成为世界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和国家经济发展计划部署,把小型微利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财政着力的重难点。作为此次普惠性减税降费主要内容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更是关键之所在。基于纳税主体享有平等纳税权的宪法基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造成了纳税企业间的税负失衡,故需要对制度进行全方面正当性的审查。对此,笔者梳理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演进情况,以税法基本原则作为切入点探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
2018年8月15日,上诉机构对“印度尼西亚部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案”(案件编号DS490—越南/DS496—中国台北)做出了最终裁决。本案是WTO争端解决保障措施领域的最新案件,针对争议措施是否构成保障措施这一问题围绕以下两个争议点进行了论证:(1)特别关税是否中止了印度尼西亚GATT项下的义务;(2)特别关税是否旨在防止或补救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为了详细分析上述两个争议焦点,笔者对争议双方提交的
多发且激化的医疗纠纷给我国医疗事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完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能有效的预防并且妥善化解医疗纠纷,能减少地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普遍面临的“医闹”难题,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稳定发展。当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和诉讼三种。尽管通过行政调解的途径处理医疗纠纷具有经济、便捷的优势,但因我国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以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的医疗纠纷少之又少,而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