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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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展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以来,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存在不少涉税纠纷,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优先权追缴纳税人应缴税款,是税收优先权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未对税务机关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税收优先权设定具体适用规范,加上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不同认识、法律条文规定的简扼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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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展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以来,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存在不少涉税纠纷,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优先权追缴纳税人应缴税款,是税收优先权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未对税务机关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税收优先权设定具体适用规范,加上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不同认识、法律条文规定的简扼等原因,税收优先权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存在诸多争议:如税务机关诉讼主体地位认定、“新生税费”的缴税主体及法律依据、税收优先权的发生时间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赋予税务机关得以通过行使税收优先权参与到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征缴税款。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及无讼案例等数据库,在搜集到的裁判文书中筛选出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与税收优先权制度相关的生效裁判文书,排除涉及司法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执行之间程序性事项冲突案例后共确定70个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剖析争议存在的原因得出:在以“税收债法论”解释税务机关代理国家征纳税行为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应当具有参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区分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新生税费”和过往行为产生的“旧有税收”分类讨论的基础上,认为“新生税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对被执行人的应纳税款认定为实现共同债权人权益的费用优先在处置财产所得款项中予以扣除,“旧有税收”中税收优先权的发生时间认定标准,应当以纳税期限届满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同时完善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相应配套措施—欠税公告制度,使得税收优先权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更加合法、高效、有序。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案例统计分析。首先对案例选取的来源和筛选标准进行说明,对税收优先权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过程中的适用情况进行整体阐述和具体分析,从而引出问题。第二部分: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优先权参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主体地位认定问题。该部分主要对诉讼主体地位认定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并剖析产生争议的原因。第三部分:税务机关参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税收优先权的适用标准问题。将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涉税问题从“新生税费”和“旧有税收”的角度出发分析各自产生的问题,并剖析产生争议的原因。第四部分:税收优先权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的优化。提出确认税务机关的诉讼主体资格、明确“新生税费”的权利性质优先征税、完善行使税收优先权的相应配套措施即欠税公告制度等,保障税收优先权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有效与有序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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