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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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市场运行平托环境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市场竞争的形态模式亦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混淆行为作为我国1994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即纳入法律规制的行为,在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下,传统商业混淆行为借此平托并演变出现以域名、网页名称混淆等不当利用他人商业成果的网络商业混淆行为。网络竞争焦灼下的网络商业混淆行为案件层出不穷,但受限滞后性的立法不足引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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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市场运行平托环境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市场竞争的形态模式亦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混淆行为作为我国1994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即纳入法律规制的行为,在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下,传统商业混淆行为借此平托并演变出现以域名、网页名称混淆等不当利用他人商业成果的网络商业混淆行为。网络竞争焦灼下的网络商业混淆行为案件层出不穷,但受限滞后性的立法不足引咎了“新业态”出现时的司法困境,以及由于网络商业具有高技术性、虚拟性、开放型的特征,在网络商业高度发展下的此类商业混淆行为的危害性远高于传统混淆行为,就此关于如何进一步规制网络混淆行为的研究成为逐渐成为学界关注的问题。2018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了专项网络商业混淆行为规制专款,但从互联网经济业态下网络商业混淆行为规制运行的实际来看,该增订的条款仍受限于立法的滞后性、“混淆行为”的理论研究迷雾以及网络商业混淆行为的理论研究不足,都导致当前的规制未达预期效果。本文以网络商业混淆这一类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要视角,从混淆行为的基本法学理论入手,梳理商业混淆行为的内涵及外延,比较分析网络商业混淆行为的特殊性,梳理与剖析网络商业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提供充分的理论基础。在理论与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比较域外相关立法经验,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体系完善为基础,从经济法视阈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责任体系构建、立法类型化表述、司法保障、市场监管等角度提出强化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于网络商业混淆行为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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