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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下,我国古代司法官裁判的依据倾向于情理,而不是法律。在当代,情理以其特有的优势依然在潜移默化地发挥着作用,民众在很大程度上仍以情理为价值取向,对于情理在司法活动中适用具有强烈的认同感,这影响着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同时,由于在一些案件中适用情理与适用法律会产生完全不一样的结果,致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与民众的预期背道而驰。文章对当代司法活动中适用情理的情况进行分析,发现情理的适用对司法实践的作用和影响不容忽视。虽然在当代,法律在司法活动中进行适用具有绝对性的地位,情理更多的是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进行考虑。但是情理在当代司法中的适用,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与中国法治建设的要求不谋而合,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建设。 除引言和结论之外,本文共有四章内容。 第一章主要对情理这个概念进行系统的阐述。首先结合已有的理论对情和理的不同含义进行概括,深入探讨情理应具有的含义。其次将情理与法理两者进行比较,通过阐释以情理为取向的社会行为模式与注重法理的个人行为保护模式的区别,进一步探讨情理与法理二者间应具有的协调关系。 第二章通过实证的方式研究情理在当代司法中的适用。本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情理在当代司法中适用的实证分析,分别从部门法适用情理的现状和历年适用情理的现状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对情理在司法中适用情形进行分类,探讨情理在当代司法裁判中如何适用的问题。第三部分为了规范情理的适用,对情理适用的特点进行总结。 第三章主要是对情理在当代司法裁判中适用的正当性进行研究,主要探讨在司法领域适用情理的理论基础。从情理在中国传统司法中适用、情理适用是司法技艺的体现以及情理在当代司法裁判中适用的理论三个方面展开。首先情理的适用深受中国传统儒家思想与人情社会的影响,具有社会基础。其次情理的适用是司法技艺的体现,对司法裁判有积极的影响。最后情理的适用具有理论基础,包括实质正义、自由裁量权等。 第四章着重分析归纳出司法中情理适用的原则。司法中情理适用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合法性、合理性及实效性中,同时为了预防情理适用带来的消极影响,对情理的适用也进行了适度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