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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我们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这表明“可问责政府”的理念将在中国的法制责任建设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从学理上根据问责主体与被问责者之间的关系,可将问责主体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所谓同体问责是指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工作人员或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所谓异体问责即指问责主体在行政系统或执政党系统之外的问责,在我国异体问责主体的内容为五大涉宪主体之间的问责:其中包括人大及其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及其政府的问责;公民个人对执政党及其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由于我国行政问责法律体系中对问责主体法律规制的内容尚显不足,导致我国问责主体模式过于单一。我国目前启动的行政问责主体主要还是同体问责,虽然同体问责有其积极性、一体性、主动性、经常性等特点,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要求,导致在问责过程中同体问责主体时常疲软,部门之间因利益而相互包庇,问责效力大打折扣,所以完善行政问责制应扩展问责主体的范围,以法律的形式将问责主体进行明确规定,重点将行政系统之外的问责主体监督引入政府问责的范围,增强问责主体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行政问责主体重在异体问责,离开异体问责主体的行政问责制是软弱无力的。从“官员问责”到“问责官员”的转变是实现“同体问责”走向“异体问责”的关键,让公众成为问责主体的同时,更应强化人大的权威问责、司法机关的有效问责、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问责等功效。人们注意到温家宝总理曾经面对全国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郑重承诺: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同时要接受新闻媒体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温总理所强调的监督,就属于异体问责中的广义问责概念,既要监督又要追究责任。这已充分表明本届政府高度重视问责主体的自身建设,努力构建多元行政问责主体法律制度,切实发挥问责主体监督、检查、惩戒的功能。本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中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目的意义、研究动态及研究方法等内容。第二章简要介绍了行政问责主体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其中包括问责内涵、理论基础、现实意义、问责主体的分类、问责主体法律规制的原则等内容。着重介绍了问责主体的三种分类方法以及规制问责主体的法律原则。第三章主要介绍我国行政问责主体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必要性。从客观的角度分析问责主体面临的尴尬局面,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为解决问责主体的难题做好了理论准备。第四章主要介绍域外行政问责主体法律规制的概括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通过对外国问责主体的分析,寻找差距,缩小距离。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论述我国行政问责主体多元化的法律规制举措,同体内部问责主体法律规制是核心,包括政府内部问责、专门机关问责、执政党问责。异体外部问责主体法律规制是关键,主要包括人大的问责、司法机关问责、民主党派参与问责、新闻媒体高效促进问责、人民群众自觉加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