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物权法平等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伦理正当性,属于一个具体的法伦理学论题。追溯起来看,该问题之实质,是物权作为一种权利的道德性规定及其在法律表现形式方面的合理化。我们知道,权利体系的思辨规定表现为一个从抽象权利(抽象人格)到道德权利能力再到具体权利(具有普遍本质的权利体系)的辩证体系。从权利体系的辩证规定出发,物权的道德是由受到平等保护的私有财产权的伦理属性确证的。从这一意义上看,“道德的物权”就是“完整的人权”。由此,透过物权法平等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伦理正当性基础之探寻,我们可以管窥物权法的道德哲学基础,即物权之道德的问题。
物权法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在物权法漫长的制定过程中,曾经爆发了针对物权法平等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否违宪的学术大讨论。众多法学学者从实证法学出发、以宪法原则为依据对物权法做出的法律价值判断反驳了物权法违宪的观点。但是法律价值判断无法完全解开人们心中的疑虑,只有从伦理学层面对物权法做出的伦理价值判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物权法伦理价值判断的基础是物权的道德性,核心问题是私有财产权的道德正当性基础。
在伦理学层面上,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它的客体不能只是法律维度中只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和无体物,而应当体现主体自主性原则并揭示了财产与人格的内在联系的广义财产。广义财产概念的界定使我们发现,实证法学影响下的物权的法律概念,只是一种与伦理无涉的法律权利资格。这一物权概念割裂了物权与人格的联系,是一个充满自然可能性、不确定性与主观性的概念。在这一概念中,物权主体是一种“强而智”的法律权利容器,脱离了人性本质,因此作为法律权利的物权法律概念必须向作为道德权利的一般伦理学意义上的物权概念转化,以确证法律保护物权的伦理基础。一般伦理学意义上的物权意指归属于具有普遍本质的权利体系的财产权利,它应当是具有道德性并受道德约束的广义财产权利。同时,广义的财产权利是人格实现的第一要素,它是抽象人格在外在物上的“投射”,它必须体现支配性的排他、隐私和个性,它只能是私有财产权。体现人的自然本性、保障个体自由与社会正义的实现、最大限度的促进社会效率是私有财产权的道德正当性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私有财产权就是一般伦理学意义上的物权。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共同体中,由于文化传统的差异导致对私有财产权的观点不同,作为一般伦理学意义上的物权仍然不能完全确证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伦理基础。马克思主义的奋斗目标是人的全而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任何社会共同体都必须尊重一定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即人权。私有财产权是体现门由的人权,也是体现平等人权,从这一意义上说,受到平等保护的私有财产权的伦理屈性是完整人权,由此方能确证物权法平等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伦理正当性基础。我国现阶段平等保护私有财产权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物权道德观的。
在物权法平等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伦理正当性这一论题上,最能体现物权之道德的案例是征收制度。征收是政府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可能造成最大不利影响的行为之一。私有财产的政府征收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道德问题是根本性的问题。我国物权法对征收的规定较以往的法律要详细许多,主要创新在于明确了“公共利益”是征收的唯一前提。但对“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则是一个伦理问题。因此,强调物权的道德,对我国现行的国家征收制度,从而对现阶段我国和谐社会建设,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我们对《物权法》的具体条文的法律解释要考量物权合法性的同时,亦需要考量物权之道德属性。这即是说,伦理原则对物权法现有的规制征收的具体条文也有应当补正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