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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下旬,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发相关部门和行业,开始广泛向各界征求意见,这标志我国开始真正从制度的层面开始对私募基金业进行监管。而作为私募发源地的美国,2010年7月美国出台新的金融监管法案,其指引性和规范性尤其值得我们这个后起者学习和借鉴。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述,主要的层次结构为:首先,从我国最近将要出台的修订版证券基金监管法为选题背景,对我国的私募基金业的发展现状及缺乏监管的现状进行详细的论述,并着重分析了我国加强对私募基金业立法监管的必要性,其次对美国的私募基金业的相关情况以及2010年美国金融监管的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再次以美国金融改革为例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的私募基金业监管提出建议,最后对以上分析进行总结,并提出需要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