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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已经成为规范地方生产经营单位日常活动,保证地方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重要手段。随着不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陆续发布,该类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在标准的制定环节存在一系列不利于发挥标准实效性的问题。本文在对现行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将标准制定环节的法律规制作为主要研究内容,尝试提出对标准制定主体及其过程控制的规范化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制定的法律法规,推动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本文包含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制定的理论基础,包括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内涵、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发展的实践、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以及对该类标准的制定进行法律规制的现实必要性,为后续的论证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安全生产地方标准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及标准制定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北京市安全生产“百项地标”建设工作的实践,揭示出目前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存在的标准立项审查不严、标准制定缺少安全风险识别机制、标准的内容行政化倾向严重、标准的行业管理部门各自为政、标准的质量控制有待规范等问题。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国外安全生产标准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其借鉴。通过梳理美、英、德、日、俄等五国的标准化工作机制、相关标准制定现状和法律规制情况,总结不同国家的典型经验做法,探讨其中对我国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可借鉴内容。第四部分提出了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通过前文的分析和对国外典型做法的梳理,提出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制定应从明确标准制定的风险防范需求、开辟推荐性标准的入法途径、严格标准起草单位的选择条件、确定标准协调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标准质量过程控制制度、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标准化立法权六个方面健全相关的法规制度体系,以此服务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发挥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对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