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设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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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0日是第十六个世界精神卫生日。心理健康、精神疾病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在精神障碍者自杀率和他害率不断上升的状况下,坐以待毙显然不能解决现状,在精神障碍问题短期内尚不可解决的前提下,如何改善这种状况,降低肇祸精神病人的危害性就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而刑事诉讼作为国家保障人权和社会安全的工具,在精神病人涉诉的程序设计上却十分简陋,立法者用墨之省实在与精神病人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数量不成比例。本文以现实中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忽略造成的严重危害作为着眼点,通过对各国立法例和国际趋势的借鉴和分析,从而提出完善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的必要性。此外,本文还分析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内涵与外延,突破认为刑事诉讼法中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只局限于收治环节的传统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中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应当是包括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精神医学鉴定和司法判定程序、运行——裁决、执行以及救济的严密的特殊诉讼程序。最后,本文通过强制医疗程序的性质、原则和理论的进一步研究,探讨我国的强制医疗程序的设计方案:第一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平等及时地提出并接受精神病学鉴定的权利,为此,笔者认为除了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鉴定以及重新鉴定权外,还应当赋予他们在符合特殊法定条件下的鉴定主动权,即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家族病史、状态评价等方面的条件时,法官应当将其交由鉴定机构进行精神病学鉴定。第二步,针对法官如何对鉴定结论作出客观、正确判定提出了程序运行方案,首先,将鉴定人定位为法官作出当事人刑事责任能力裁决的辅助人,弥补某些法官在专业领域的知识欠缺;其次,在赋予当事人在强制医疗裁判过程中的调查、辩论等方面的普通刑事诉讼权利的同时,有针对精神病人的特殊性有区别地设置一些独特的权利,例如允许精神病人以非诉讼书形式提起强制医疗程序、允许特殊情况下的缺席审判的存在,隐私权保护等;最后,赋予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权利。第三步,将精神病人的执行机构、期限、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防止执行时因缺乏规范而侵犯精神病人的合法权利。除了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为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设计外,本文还对在刑事审判以及刑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当事人患精神障碍的情形进行了简要论述。与实施了危害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的权利保障密切相关的是受其危害行为损害的被害人权利保障,但是由于被害人的权利和诉求可以通过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加以确认,不属于本文的强制医疗程序程序的论述内容,而且与其权利相关的保障也极为复杂本文将不单独说明。本文通过现实——理论——实践的认识和论述过程,通过借鉴和对比其他国家强制医疗程序的设置理论和实践,以及我国现实国情的分析,希望能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分析归纳出适合我国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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