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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自从19世纪产生以来,因日趋使用频繁而成为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运用最为广泛的合同,同时也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出现不仅改变和替代了传统的订约方式,同时也对合同自治原则提出了新的挑战。这种加快定单的发出和接受的方式与快速的标准化生产相伴而生,其核心模式就是预先制定和印制好的买单和卖单格式。格式合同在银行保险业、铁路交通业、邮政通信业等大量行业部门使用广泛,使得格式合同的便利、快捷和效率的价值优势尤为明显。然而,也正是因为此类合同的广泛使用,也使得格式合同的弊端暴露无遗,比如“霸王条款”等有失公平的现象肆意地侵害着众多消费者的权益。本文首先从格式合同的根本性质出发,深层挖掘格式合同的起源,辨析其利弊并明确表明格式合同存在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引用其他国家对于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的具体内容,与我国现行法律的立法规制进行对比。具体:比如德国、美国、日本等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些是制定专门法律规范格式合同,有些是建立对格式合同的预防性审查制度,即有的国家的法律赋予一定的机构对企业主(即经济优势方)的市场行为进行审查的权限,而有的国家则是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同时对我国现行的相关立法规制进行详细论述和引用,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漏洞;次之,介绍格式合同其他的规制方式,如司法和行政方式,以及作为辅助的监督规制方式,如消费者保护组织的监督方式、本行业自我监督的自律方式、新闻媒体的监督方式。对格式合同的规范是一个运用多种手段、协调发挥多种功能的系统工程,构造一个结构精致、功能完备的格式条款规范机制,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等的通力协作和良性互动。最后,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述,提出对我国现行制度的完善意见,即要完善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提高格式合同案件的审理水平,完善司法规制;借鉴他国经验,对格式合同的行政规制进行完善;建立和完善综合性的社会监督机制,从而起到稳定经济秩序、提高合同效率、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