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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给付行政阶段,行政主体负有公民生存照顾之义务,公民享有公法上给付请求权。而行政给付诉讼被视为兜底性诉讼,可为公民公法上给付请求权提供完善且有效的司法救济。本文从五个方面对行政给付诉讼展开了研究。第一章,行政给付诉讼之导入。本章首先对我国行政履行判决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适用现状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从适用条件以及判决内容两个方面对行政履行判决进行了批判。为解决行政履行判决之困境,应引入行政给付诉讼。行政给付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类型的范畴。我国并不存在行政诉讼类型,但可从行政判决中看出行政诉讼类型的雏形。而行政履行判决可为行政给付诉讼的导入提供理论依据。但行政判决种类与行政诉讼类型并非一一对应关系,从诉讼请求角度分析,行政履行判决只能出现在给付诉讼中。以判决内容是否涉及行政处理,可将行政履行判决分为课予义务判决和行政给付判决,其中前者对应着课予义务诉讼,后者对应着行政给付诉讼。为了克服行政撤销诉讼中心之弊端、应对新型行政纠纷以及保障公民公法上给付请求权,我国应建立行政给付诉讼。第二章,行政给付诉讼之界说。本章首先以行政处理为标准对行政给付诉讼内涵进行了界定,并将其特征归纳为诉讼对象的广泛性、诉讼功能的双重性以及诉讼两造的变动性,在此基础上对课予义务诉讼与行政给付诉讼的分立进行了阐述。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选择正确的诉讼类型,因此须明确行政给付诉讼与其他诉讼类型之间的关系,须考虑相关的因素和遵循相应的顺序,且应发挥法官释明权的作用。我国建立行政给付诉讼可借鉴域外成功的经验,因此本章最后从功能主义比较法的角度,对英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考察。第三章,行政给付诉讼形态。本章以行政给付请求权为标准对行政给付诉讼形态进行了划分。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地位出发,可以将行政法权利分为行政自由权、行政参与权以及行政请求权。行政请求权根据其产生的基础可分为行政给付请求权和行政保护请求权,而给付请求权又可根据其请求的内容分为行政权益给付请求权和行政行为给付请求权,前者对应着行政给付诉讼,后者对应着课予义务诉讼。根据给付请求权的性质可将行政给付诉讼分为积极行政给付诉讼和消极行政给付诉讼。积极行政给付诉讼主要包括财产给付、事实行为给付以及行政合同给付诉讼,其中财产给付诉讼根据其请求权产生的根据又可分为基于法律规范以及行政行为的财产给付诉讼,后者包括基于公法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行政赔偿和补偿而产生的财产给付诉讼,而事实行为给付诉讼的典型形态是信息公开诉讼以及结果消除诉讼;消极行政给付诉讼主要包括停止作为诉讼以及预防作为诉讼,后者的典型形态为反信息公开诉讼。第四章,行政给付诉讼要件。在区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的基础上,行政给付诉讼要件应包括法院审判权、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诉之利益等。行政给付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包括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其中适格原告是主张自己享有公法上给付请求权,且因被告不履行公法上给付义务而损害其权利的人。行政诉讼标的是指行政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决的对象,行政给付诉讼标的的识别应该采用权利主张说,即行政行为违法并侵害或损害原告权利的权利主张。诉之利益的核心是原告的权利有无司法保护的必要。行政给付诉讼中判断诉之利益的核心是原告给付请求权是否存在。而给付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可能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可能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还可能是先行行为。行政给付诉讼中是否具备诉之利益,需要从程序条件以及时机条件两个方面进行判断。此外,当存在无效率的权利保护以及无用的权利保护等情形时,行政给付诉讼不存在诉的利益。第五章,行政给付诉讼规则。行政给付诉讼审理过程中,暂时性权利保护措施主要是财产保全以及先予执行。行政给付诉讼中,原告提起诉讼的前提是其具有确实的行政给付请求权。所以,原告应就其具有请求权的原因事实负证明责任。因此行政给付诉讼中,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行政给付诉讼中,由于其诉讼对象是非行政处理,且涉及的金钱给付诉讼较多,因此在合法以及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适用调解。行政给付诉讼中,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给付请求权实现的现实性选择具体的判决形式。行政给付诉讼判决的效力主要体现为拘束力、确定力以及执行力。其中,与其他行政诉讼判决不同的是,其具有执行力,即权利人可根据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