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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素,有竞争就存在优胜劣汰。在资本高速流动的今天,商业银行的高风险已经在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中得以充分呈现。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建立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控制经营风险,推动资源合理配置,加快我国金融改革进程意义重大。由于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使得商业银行的经营成败不仅关乎其自身的存续,还关系着一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和有序发展。从海南发展银行被迫关闭的案例来看,我国对危机银行的处置往往采用停、关、并、转等行政干预的手段,这是与市场经济法则背道而驰的。此外我国长期惯用的靠国家财政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无限制、无条件地埋单,除了增加了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之外,还导致商业银行通过司法程序退出市场的机制永远无法形成的后果。虽然我国许多学者已对商业银行制度及商业银行的改制等进行了大量研究,但对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研究则相对薄弱。因此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立法体系是我国现阶段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六个部分的论述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商业银行破产的概念及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通过对商业银行破产与解散、撤销关系的研究,从而为本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将我国对商业银行破产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指出并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银行的破产原因、破产申请人等规定的不完善性。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现行商业银行破产立法缺乏系统性的法律框架,商业银行的破产预防制度、破产的启动程序、破产清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等不完善。第五部分通过对国外商业银行破产立法相对完善的英国和美国的立法模式和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建议将美国的监管性标准与我国的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相结合,为我国商业银行的破产立法提供“他山之石”的作用。第六部分是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之上,对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提出完善建议。即根据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破产预防的价值理念,建议制定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以规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在具体的制度上,我国需要建立包括破产预防制度、破产清算制度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