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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设定基本权利,法律限制基本权利,宪法对法律的限制进行再限制。基本权利的外层边界是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基本权利的内层边界是法律不可无限制地限制基本权利。未成年人的择业自由是基本权利,外层边界是如果某种职业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那么法律就可以对其加以限制;内层边界是如果某种职业没有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将康,那么法律就不得对其加以限制。美国、日本和中国未成年人的择业自由:(一)美国劳动法规定了极其详尽的未成年人择业范围,两类工时制度,直接违法与间接违法相结合的责任体系;(二)日本劳动法采用了相对宽松的择业范围限制,即“法无禁止皆可为”;规定了极其多样的工时制度以适应不同行业的需要;(三)中国劳动法规定的未成年人择业范围十分简单明了;已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适用同样的工作时间;建立了包括用人单位责任、中介机构责任以及执法机构责任在内的多位一体的惩罚体系。对比与启示:(四)对比与启示:(1)30年来中国的人均国民总收入已经增长了近5倍,未成年人的身体与心理也比30年前更加成熟,可以从事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职业种类也更多,然而中国劳动法并为未持续性地调整未成年人的择业范围,与30年前一样仍然只允许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这三种职业,可能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择业自由;(2)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工仍然处在身心发育的关键阶段,此时缺乏充足的夜间睡眠会对其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而中国劳动法并未对其夜间劳动的时间进行特别限制,这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3)中国《劳动法》未自行设定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而是直接授权执法机构制定惩罚标准甚至惩罚种类,这与法律保留原则存在一定冲突,不利于民众权利的保护;(4)20年来,中国劳动法并没有根据通货膨胀指数对惩罚措施进行指数化更新以及缺乏监禁手段,导致惩罚力度可能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