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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可以看作是法官能动地通过个人理性,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例中,以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在此意义上,法官对法律的重构也就不难理解了。它所指的就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通过自由裁量的发挥,对法律进行重构再加以适用,特指裁量权的运用已经超脱法条的旧有之意或者法条旧有适用方式的情况。它本身既是一种制度又是一种方法,还是一种实际的实践过程。但本文对其考察的主要视角是法律传统文化通过法官自由裁量权而渗透在法官的司法过程中,并且对法官判断产生深刻影响。当其程度达到了法律重构时,也会实现法律传统文化与现代化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调整。能够使得法律更好地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法律文化的作用在近些年来也是引起了重视。但是,就法律文化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结合进而形成法官对法律的重构而言,总是被一些案例更好地体现出来,因此本文在写作过程中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制度进行比较以探求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扩张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同时,也通过对一些中外司法案例的分析以求得相关的理论依据。 本文首先探讨了法官对法律重构的两大基础: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传统法律文化。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质内容指的就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只有这种主观能动性在司法过程中存在,法官才有可能对法律进行重构。除此以外,法官自由裁量权也是能将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到法官司法过程中的媒介。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深刻,深层次地存在于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习惯当中,也由此会必然性地影响到法官的决断。在本文的第二章中,通过两则发生在中西方并具有相近性的遗嘱继承案探讨我国法官对法律进行重构与西方法官“法官造法”的不同之处。法官对法律重构在我国环境下的更为适合,以及法律传统文化在司法过程中的可采纳性。法官对法律的重构给司法带来的效应,这是本文第三章的主要内容。司法追求的公正,是不能忽略我国的法律传统的。它对于我国的法治应当就是一种具有公正法律内涵的,需要高度重视的司法资源。法官对法律重构良性作用的发挥会促进这种符合传统法律文化的司法公正实现。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所引起的法律重构的负面作用本身也会破坏司法公正。对于这种权力异化的阻却研究也是十分重要的。在文章的最后两部分,主要探讨了法官对法律进行重构的合理性,以及对我国司法过程适用法律传统的制度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