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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的高教法律、法规授权高等学校具有相应自主管理权,在学生管理方面制定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奖惩。于是,一系列的问题由此产生:一是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或者说高校在对学生行使处分权时是否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二是高校对学生处分所依据的《违纪处分条例》内容的合法性问题;三是高校适用《违纪处分条例》的程序正当性问题;四是《违纪处分条例》的适用对学生产生的消极影响。本文借鉴相关文献资料,依据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上述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认真的剖析,最终的结论是:高校在对学生行使处分权时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如果高校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高校是适格的被告。高校在制定《违纪处分条例》时片面扩大了自由裁量权,违背了法律优先原则。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宪法权利,高校可以依据《违纪处分条例》开除学生,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高校果真有如此大权吗?或者说,高校错误地行使这一权力的原因是什么?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高等学校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成熟的学生管理经验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高等学校遵循了法律保留原则。依据此原则,高校有其明晰的管理权限。借鉴它山之石,本文提出了在我国建立健全高校学生管理规章的构想:一、依据法律保留原则,根据重要性标准,正本清源,从法律体系上厘清高校的学生管理权限,改变现行高校学生管理的混沌状况。二、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是程序规范设定的法治原则。高校内部的自治规则也不例外,必须贯彻和体现法治精神。高校的违纪处分条例对大学生的权利义务有不利影响,是对学生做出否定性评价的依据,在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时,要尊重学生的知情权、申诉权、隐私权和诉讼权。三、在厘清高校学生管理权限的基础上,对高校的学生管理权的适用上,要加强司法审查。目前之所以频频出现学生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司法审查的缺位也是原因之一。四、建立法制监督制度。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制尚未规定高校应建立相应的校规校纪的法制监督机制。监督机制完善并运行后,规章制度执行与否,效果如何,制定者和执行者都很明了,从而避免出现“规范真空”或“规章失灵”现象的发生。作为学生管理工作者,我们迫切地希望有一部完全程序化的《违纪处分条例》,当学生违纪时,这一程序自动启动。这样,既减少了运行成本,又减轻了我们的工作负担;既保护了学生的权益,又避免了我们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时产生的感情上的痛楚;既能体现高校的昌明法治,也能使学生感到公平与正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