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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兴起,作为小区自治重要力量的业主委员会,在我国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加之,近几年涉及业主委员会与其他主体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人民法院审理有关物业管理案件中以业主委员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因此如何正确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资格是司法实践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虽然,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概念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仍然没有一部法律、一条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资格作出明确规定,也导致业主委员会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如何承担诉讼责任等在理论界众说纷纭多有分歧,造成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较大差异。这些争议和分歧,正是笔者研究业主委员会民事诉讼资格的初衷。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通过一个二审案例引出了业主委员会民事诉讼资格的理论争议和实务分歧。在理论争议方面主要存在3种观点,而在实务分歧方面有两种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立法上对业主委员会民事诉讼资格的不确定,是造成理论争议和实务分歧的重要原因。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法律理论,先后就概念、性质、特征、职责进行了阐述,重点对业主委员会的理论基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系统论述,笔者认为三元论说,更符合我国实际,更直接的展示了区分所有权的本质。同时,还对业主委员会与相关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笔者主要是对业主委员会民事诉讼资格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在介绍国内外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对立法现状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赋予业主委员会民事诉讼资格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对司法实践的介绍主要从最高法院的司法指导、高院的实践研究、中基层法院的审批实务等三个方面进行。在理论研究上分为实体法学说和程序法学说两个部分,在实体法方面主要概况了法人说、非法人组织说、一般组织说等三种学说,在程序法上主要归纳了代理关系说、积极诉讼主体说、特殊诉讼主体资格说等三种观点,并对正当当事人理论进行了介绍。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以非法人组织进行民事活动更符合我国实情,并认为在实践中应该注重当事人适格,赋予业主委员会民事诉讼资格能更好解决实际的司法冲突。最后笔者对存在异议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对给予诉讼资格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对通过业主大会解决诉讼资格问题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主要是提出完善业主委员会民事诉讼资格的建议,认为应该在立法上明确其民事诉讼资格,同时规范其行使民事诉讼权的范围,并就建立民事诉讼监督及追责机制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