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别居制度源于古罗马时期,在作为婚姻非解除主义的替代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中世纪的欧洲得以盛行。它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基于合意或者法院判决,免除共同生活等夫妻间义务,而婚姻关系依然存续的制度。这是一种婚姻救济制度,旨在通过别居程序,为有矛盾欲离婚的婚姻当事人提供一个冷静缓冲期,使他们能够慎重地思考和反省自身以及婚姻,从而避免草率离婚,为化解夫妻间的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别居制度在世界各国主要分为三类,司法裁判别居、当事人合意别居、事实别居。在国外,英美法系的国家鉴于是习惯法、判例法为主要法律形式的立法背景,对于别居制度没有系统地体现在成文法典中,多分散于单行的法律条文和判例之中,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多通过单列一章节或者融入婚姻制度章节的方式明确规定于成文法典中,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切实有据的依据。在我国香港、澳门地区的立法中也有别居制度的规定。别居制度为缓和夫妻矛盾、控制离婚率上升、预防家庭暴力、解决事实别居中模糊的财产人身关系等问题提供了有力依据。当前,在我国离婚率较高且呈上升态势,婚内侵权时有发生,因事实别居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产生了很多不利因素和影响,我国具备构建别居制度的现实需要和立法环境。通过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进行归纳与分析,横向和纵向对比,使理论研究与实践调查相结合,进行系统的研究,充分重视对原始材料的准确把握,避免片面化,深入比较、研究,在借鉴国外和我国香港、澳门地区的优秀立法基础上,对我国的别居制度立法构建提出系统构想。首先,建议在我国构建别居制度,应采用别居前置之定位方式,将别居视为离婚的主要依据,规定于婚姻法内;其次,在类型方面,提出可设立司法别居和合意别居,并对别居的具体期限的规定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当事人合意自决为辅;再次,在别居的形式上,提出以异地别居为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实行同室别居;最后,在别居的效力方面,提出重点处理好别居对夫妻间人身关系、父母子女关系、财产关系产生的影响,对别居的终止和中止作出明确的法律设计,并对别居试点工作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