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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被认为是“自由企业的大宪章”、“经济宪法”或“经济法的核心”。现代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证明,反垄断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以弥补市场固有缺陷、保障市场理性竞争秩序、维护经济民主的基本法制手段。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并维护开放、统一的大市场环境起着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确保公正、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就必须充分发挥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法执法主体的作用。论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反垄断法执法主体的规定,接着分析了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执法主体所存在的一些不足与缺陷,并结合2006年《反垄断法(草案)》,评析我国反垄断执法主体制度设计和存在着一些不合理因素。随后,从一元执法主体和多元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和准司法执法主体的角度,对世界各国反垄断法执法主体制度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探讨。对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执法主体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比较了两者的优缺点,为我国反垄断执法主体制度的设置提供了可借鉴和参考的资料。文章认为,国外反垄断法执法主体在存在差异性的同时,也存在着高度专业性、广泛职权性和地位独立性等共同特征,这对于构建我国反垄断执法主体制度有着极为深刻的启示。最后,论文认为我国要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反垄断法执法主体在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对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任命及罢免程序,权限等。要通过法院、检察院等监督机构,对反垄断法执法主体的行为进行有力监督。总之,我国要构建反垄断法执法主体制度,既要借鉴外国的经验,也要充分考虑自己国家的基本国情,既要充分发挥执法主体的执法作用,也要对他们的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确立反垄断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经济宪法”的基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