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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世界贸易体制下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往往只单独适用于某一进口产品,这也是最基本、最常见的贸易救济形式;而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同时适用于同一外国产品,以此来消除外国不公平贸易竞争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这样的贸易救济形式却并不多见,在中国所遭遇的国外贸易救济措施中尤为是。然而,美国自从2006年开始,不断针对中国产品合并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给中国对美国的出口产品造成了巨大的打击。美国针对中国产品频繁地合并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使得人们不得不去探析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合并适用(简称双反合并适用)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合法性,这一方面包括双反合并适用的发起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以及美国国内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包括美国在对中国产品合并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过程及结果方面的合法性。对于中美之间关于合并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纠纷,尤其是美国对中国产品合并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合法性问题,应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寻求解决。2008年我国将美国对中国的第二、三、四、五起双反案(即标准钢管双反案、矩形钢管双反案、复合编织袋双反案和非公路用轮胎双反案)合并在一起,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了合并申诉。在这四起双反案(以下简称中美双反案)的合并申诉中,中国明确提出了美国对中国适用双反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的主张。因此,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就中美双反案做出的裁决的分析,有助于理解美国对中国产品双反合并适用的合法性问题。 正是基于以上思路,本文在界定了双反措施合并适用以及双反措施合并适用的合法性的内涵之后,正文第一章探析了美国对中国产品双反措施合并适用在发起阶段的国际法及国内法依据,即美国对中国产品发起双反合并调查是否有一定的依据;第二章中则主要讨论了美国对中国产品合并适用双反措施的过程及结果(特别是结果)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合法性;第三章则首先介绍了专家组对中美双反案的裁决,进而分析、探讨了专家组裁决中的一些缺陷,也正是这些缺陷,导致专家组对中美双反案做出的裁决对中国极为不利。一个重大的好消息在本文结稿之际传出,世界贸易组织的上诉机构在中美双反案的上诉报告中,推翻了专家组的裁决,使得美国对中国产品合并适用双反措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结论最终得以明确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