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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供述”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如实供述”作为刑罚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符合刑罚裁量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争取宽大处理的价值特征,同时也能起到减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由此可见,“如实供述”在刑罚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如实供述”的认定,细分为“如实”、“供述”两方面。对于“如实”的认定又分析了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如实”的真实性要求犯罪行为人供述的自己罪行与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相一致。即使行为人凭借自己的记忆,供述的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并不完全一致,但行为人对此供述已经还原了当时的全部记忆并且做出了充分的表达。“如实”的有效性要求其供述的时间应限定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的内容分别从“罪行”、“自己的”两个方面进行考察。“罪行”包括主要犯罪事实和影响定罪量刑的行为人的自身情况。《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其他罪行”的规定存在不严谨之处,在具体案件应用时,应尽可能通过解释将行为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行为纳入“如实供述”的范畴,以弱化《解释》和《意见》的负面效应。共同犯罪中,不同种类行为人“自己的”内涵和外延不同,应具体情况具体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律适用应根据供述的内容和当庭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进行分析。“如实供述”是刑罚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加以研究对刑罚制度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