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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除了完善制度本身,还致力于促进市场活力,完善公司登记制度的功能。从这个角度出发,首要的问题是在现实背景下,探索公司登记制度功能的法理依据及内涵。从公司登记制度发展的历史看,其历史沿革都是围绕国家监督主体与公司主体、公司主体与交易相对人进行的,国家监督和市场需求的力量消长演变构成公司登记制度发展的主旋律。探索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后,制度功能的拓展与完善,就是探索如何通过功能发挥,平衡市场发展的需求、公司主体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以及探索行政管理机关变国家监管为社会服务的限度。本文研究主要通过梳理、分析、总结与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探索在改革公司登记制度的框架下,更好发挥公司登记制度功能的可行方案。对公司登记制度功能的探索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首先,是协调国家监管需求与市场发展需求的矛盾,设计能平衡二者冲突,使市场良性运行,并能为市场接受的公司登记制度,以便更好的变公司登记制度的国家监管功能为社会服务功能;其次,是协调公司主体及交易相对人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弥补因监管放开而造成的不恰当的商业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而带来的各种问题,比如协调在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后,对公司主体偿债能力的监督和管理措施,或是如何建设能为各方接受,并且运行良好的信用体系。这是完善公司登记制度利益平衡功能的探索。第三,探索如何通过完善社会组织、促进行业自律、建设信用体系等,协调公司主体逐利行为与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冲突。公司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各方利益,监管主体、市场、公司主体、交易相对人,甚至是社会公众,都有自己的不同利益需求和主张,由于所处地位不同,他们的立场也不同。但从世界范围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状况看,市场对放开公司登记制度的需求要远远大于严格监管的需求。而为了更好的实现公司登记制度的主体确认功能,需要明确公司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