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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事实上的劳务活动能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对雇主及劳动者,特别是对劳动者的意义十分重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与相近法律关系区分的界限十分模糊。这主要是以下几个因素的合力所致:历史上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的混淆;中国社会目前所处的特殊历史背景;劳动关系多样化、弹性化的发展趋势;劳动关系当事人存在着某些法律意识的误区。学界研究的滞后也是这个问题一直难以解决的症结之一。本文就是致力于深入研究解决这样一个有着重大意义但又未受到应有重视的问题。 本文首先在第一章研讨了劳动关系的概念。笔者认为,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情况下,劳动力所有者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指示工作,生产资料所有者向劳动力所有者支付工资,从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为了避免发生混淆,文中还分析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工资关系、聘用/录用关系、档案保管关系的关系。 为了突出劳动关系认定的意义,本文还探讨了认定劳动关系的后果。对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所带来的不同法律后果,本文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在实体法上,存在着基本权利义务和补充权利义务以及提供劳务者在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对于损害的赔偿方面;在程序法上,则包括了一般诉讼程序、诉讼时效及当事人是否享有优先权利等方面。如果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却最终没有得到认定,这样会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的影响。 本文第二章对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归纳和综述,以奠定本文进一步深入研究的现实基础。令人遗憾的是,通过对现行法律相关规定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立法者对于劳动关系的认识是相当混乱的。而且对于劳动关系应当在劳动过程中产生和存续这样一个基本问题都还存在误解。同时,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劳动关系的认识还限于对其主体进行规定上,这些都是要加以注意和改进的。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第三章提出了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定标准。其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观点并不局限于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其中不符合事实和逻辑的地方,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笔者认为,认定劳动关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应当考虑双方的主体资格。对于雇主资格,虽然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个人不具有雇主资格。但经过分析,我们认为承认个人的雇主资格更贴近现实;从年龄和身份两个方面对劳动者资格进行考虑,认为退休职工也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在身份方面,笔者认为一概否认学生的劳动者身份是无视现实的态度,不利于保护特殊情况下学生可以作为劳动者的权利。然后,文章讨论了对双方行为的认识。在这一部分中,主要分析了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性质、劳动者提供的是从属性劳动以及劳动者可因其提供劳动而获报酬几个方面。最后还提出了认定劳动关系的其他应注意的问题。包括有:约定的或实际的工作期限、合作方式等方面。其二,还对涉及到劳动关系终止的两个问题:劳动关系的解除以及劳动合同的无效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特殊问题进行了分析。因为劳动关系不可能是永久存续的,劳动关系何时终止对于认定劳动关系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后,根据以上的分析,本文第四章提出了现行法律可作改进的地方。本文认为应当在法律上统一劳动关系的实质内涵、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及完善劳动关系终止的相关规定。为在法律上统一劳动关系的内涵,需改变现行法律对建立劳动关系规定的形式要件;对行政法规中容易引起虚假劳动关系的规定做出变更。而要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应当从雇主和劳动者两个方面入手。笔者提出应当承认个人及家庭的雇主资格;在劳动者一方,应承认保姆、特殊情况下学生及退休职工的劳动者身份。关键词: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法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