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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诉讼程序制度的研究是民事诉讼程序理论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人事诉讼程序是以维护身份关系秩序为目的,体现国家公权对婚姻、亲子关系进行适度干预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模式。该程序是以身份关系上的争讼作为调整对象,其处理结果不仅涉及个人私益,而且与他人存在密切的利害关系,与社会公益更是一脉相承,故需要广泛施行职权探知主义。正是基于人事诉讼案件的个性特征,两大法系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判体系中都设置了异于普通诉讼程序的人事诉讼程序,以满足各类人事诉讼案件对程序的特殊需求。我国司法实践中,人事诉讼案件审理基本上是采用审理财产关系案件的普通诉讼程序,而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对抗性强等程序法理显然不利于身份关系争讼的解决,不利于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同时也无法体现国家对人事诉讼案件的特别“关爱”。因此,铸就人事诉讼程序之必要性便应然而生。 一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人事诉讼程序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虽然一些学者从不同的视点对人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些分枝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程序相称原理、多样化原理等,这固然值得称道,但是,迄今为止,尚无学者从宏观的角度对人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全方位的研究,特别是对人事诉讼程序的设置理念、程序法理·法则、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缓和、检察官的参与、既判力的扩张及其根据以及第三人程序保障等“瓶颈”问题未进行深入的研究,尤其是对外国颇为完善的人事诉讼理论体系和制度缺乏详实的介绍、评析。学界尽管认识到民事审判程序的设计、配置应与案件类型化、多元化相适应,实现民事程序的专门化设计,遗憾的是,同行们对人事诉讼案件的属性特征、程序法上的要求以及与其它案件、程序的关系均未加以系统研究。人事诉讼程序的设置蕴含着深厚的程序法理,它既与各国社会现状、法律文化、立法政策等情系交融,又与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结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