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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活动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法规虽然被制定了,但有些法律法规并没有被得到很好地实施。其中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一些法律法规所涵盖的利益范围太过狭窄,从而不能得到大多数利益团体的拥护。如何让制定的法律法规涵盖大多数利益团体的利益呢?答案是让各个利益团体在立法过程中积极而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让这些团体的利益融入到法律法规中。
这就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引入辩论机制。立法辩论制度就是将辩论机制引入立法过程中的一种制度。
要想在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建立立法辩论制度,就需要了解立法辩论的内涵,特点和意义,还要了解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理论基础为人们提供了该制度存在的理由。若在我国建立立法辩论制度,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议会辩论制度,该制度与立法辩论制度相关,在西方国家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史。西方国家在议会辩论制度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去借鉴。这些成功的经验有:有关主席主持议会辩论时应遵循的规则、有关议员参加辩论时应遵循的规则以及国外议会辩论的类型等。这就需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将那些适合我国国情的经验引进过来。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还要结合我国已有的法律,尤其是与立法辩论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这些法律法规,要积极地吸收。这样才能充分利用各种制度资源,不至于造成制度资源的浪费。我国现有的有关立法的法律法规,虽然有些与立法辩论有关,但规定的不够具体和完善,有待细化和修改。在这些方面,罗伯特议事规则能给我国立法辩论制度的设立提供支持。该规则中的一些规定如有关动议的规定、有关组织的规定、有关处罚的规定等,值得我国去借鉴。改革和完善立法审议会议活动及其制度的设想可以从人大代表制度、人大组织制度和人大会议制度这几个方面来考虑,而不是只针对某一方面的改进。这样设计的立法辩论制度才能使其作用得以更加充分地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