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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其自身独特的性质、特点,如借贷双方出现非自然人化却多系信用借贷、民间借贷合同要式与非要式并存、民间借贷款项金额大并多以转账交付,特别是民间借贷案件所隐藏的各式原因关系给法官裁判个案要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带来难度,加之法官在作任何的判断时必然带有个人的主观认知与经验体会,就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再反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事实认定规则,法官与当事人在证据调查上功能重合、法官裁判依据的是回溯而来的证据却强调案件事实严格的客观真实性,这也是民间借贷案件司法结果不能彻底让社会信服的原因之一。笔者从收集典型民间借贷案例入手,梳理出民间借贷案件的共性与特点,提炼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要件,以此界定民间借贷案件中需要进行举证活动的事实认定对象。联系具体的民间借贷案例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事实认定规则逐一进行分析,如证据收集阶段的举证时限规则、证据质证阶段的自认规则、证据审查认定阶段的自由心证规则等等。通过分析首先认识到事实认定规则本质上是广义的证据法,它对于案件真实的查明具有工具属性。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这个工具的使用者包括法官和所有的诉讼参加人,使用对象就是个案中扑朔迷离的各种表面证据资料甚至是无法查清的案件事实,使用时间是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始到法庭辩论结束,使用方法则是预先设定与明确的。在司法实务中针对民间借贷案件,我国现行的事实认定规则过于原则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司法实务界已进行了完善现行事实认定规则的积极尝试。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从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诉讼主体资格审查、法律关系审查、证据收集、证明责任分配、推定案件事实等方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认定作了细化、补充。笔者借鉴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如德国、日本的诉讼要件理论、美国的“发现程序”、英国的“诉前议定书制度”及法国的书证优先原则、德国的证明度高度盖然性标准理论等,加入探讨行列,力图重构适宜于民间借贷案件裁判的事实认定规则,以为司法实务略尽绵力。因系结合民间借贷一审实务案例探讨,笔者重构的民间借贷事实认定规则按一审诉讼过程的进行而设立,主要内容分为庭前准备、开庭质证、法庭认证审定三部分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