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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住房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促成了房地产业在近年来的飞速发展,城市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使得城市的土地越来越稀缺,土地的价格也随之增长,土地价格的上涨,促成了城市房价的节节攀升。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把目光瞄向了远在城市郊区的农村,这里的土地较城里多得多,而且人口稀少,居住环境较好。于是房地产开发商和农村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联手开发了若干住宅楼,向城市居民销售。也有的农民将自己建造在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销售给城市居民。但是这种住宅楼和农民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于是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是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明的,因此购房者所能拿到的只是乡(镇)村企业所发给的乡(镇)产权或村产权,而无法拿到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这种房子,由于不具有完全的产权,被称为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产生已经有十年之久,它的存在既有其非法性一面,又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之所以说它非法,是因为其从用地到开发建设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并逃脱监管;之所以说它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是因为它的存在对乡(镇)村的发展,对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对缓解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对它的解决必须要从保护农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拿出一个合理的方法。本文正是从法律的视角出发,通过解决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受限的问题,给出小产权房问题合理的解决对策。本文在内容方面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具体分析了什么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分类、特征以及小产权房的成因;第二部分,分析了小产权房问题上所存在的利益关系,对比了当前社会对小产权房问题的两种不同态度,从而得出小产权房问题存在的合理性结论;并进而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小产权房问题产生的法律根源,从而提出小产权房问题的法律症结所在;第三部分,揭示出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权能受限的问题,给出笔者关于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改革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小产权房问题解决的合理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