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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交往中,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当事人各种状况的改变、处事心态和其它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往往是难以避免的。解决争议的方法通常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上述方法各有特色,各有千秋,相对而言,在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中,仲裁具有一定的优势,其中比较显着的特点是,仲裁是自愿的、专业的、保密的、一裁终局的,仲裁的结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而且还具有跨国执行的效力。由于上述原因,在发达国家,仲裁早就成为解决经济争议的重要方式。 早期的仲裁从形式到内容都比较简单,并没有形成制度。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以及善良和公平的标准进行裁决,裁决的执行也主要是依靠当事人对裁决者的信赖和道德观念的约束而自觉履行,不受法律的约束。当仲裁作为处理民商事件争议的一种方式出现以后,显示出了很强的适应性和生命力,随着交通运输、生产力以及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仲裁中的一些做法逐步定型化、制度化,进而法律化,并在实际中得到完善,以致形成为仲裁法律制度。仲裁发展到现在,不仅因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的贸易往来日趋频繁,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也逐渐增加,促使不少国家设立了国际仲裁机构。虽然各个地区普遍制定仲裁制度,但每个国家或地区又会因应自身的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而不同于其它地区的仲裁制度。同样,两岸四地为满足自身发展需要都制定了具特色的仲裁制度。由于两岸四地的法律制度既有大陆法系也有英美法系,以及其具体内容及一些基本法律原则也不尽相同,而且当出现争议时,想要透过司法审判程序来解决争议,必定需要较长时间和耗费较多财力,特别是对于一些较小的民商事争议,当事人都希望以一种既省时又省钱的仲裁制度所定的程序和方式加以争议解决问题。 本文采用对比的研究方法,分别对两岸四地仲裁制度中的几个重要部分,如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以及仲裁裁决等方面进行深入及系统的比较研究,就能将各地仲裁制度存在的异同以系统有序的方式展示出来。希望通过对两岸四地以及国外仲裁制度的研究和分析,借鉴其合理的内容和科学的方法,为充实及完善两岸四地仲裁制度提出建议。为能顺利完成本文的写作以及达到既定的目标,曾先后在北京、台湾、香港、澳门等地以及透过国际互联纲收集世界各地有关仲裁方面的大量资料。经过对所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深入的比较、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内地、台、港、澳仲裁制度比较研究分析和研究,并总结出两岸四地仲裁制度的特点和异同,尤其是澳门地区仲裁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针对有关不足的地方提出了一些完善的方面。为澳门地区在设立及完善的仲裁制度提供一些理论根据。使澳门的仲裁制度最终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及令澳门的仲裁机构成为最重要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同时,借着澳门与欧洲各国法律体系的共同点的优势,使澳门发展成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四地与欧盟民商事争议的重要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