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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规定,对于我国消费者是一种有力的保护,对于企业的进步发展更是一种保证。然而当前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着诸多不足,单一借鉴外国经验及脱离市场实际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建议显然有失偏驳。以往关于召回制度的研究都是以纯粹的法律思维方法来开展的。事实表明,这样做存在不少的弊端,以往以纯粹的法律思维模式来研究存在不少弊端,例如,召回制度的法律定性,究竟是以合同法还是侵权责任法为依据,在学界难以取得统一,两者虽都有根据,但都难以让人信服。甚至于召回究竟是一项义务还是责任,都很难有定论。20世纪兴起的法律经济学给法学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在法律的背后总是隐藏着一定的经济运行规律。法律经济学抛开了传统研究的套路,以研究法律的效率为核心,通过分析法律的运行成本和对全社会产生的效益,从侧面得出了良法的标准,而这样的结果,也都是完全符合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伟大精髓的。本文首先在前言部分,对于相关的理论与背景进行简要叙述。说明了我国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与不足,与传统方法在此方面的研究缺陷,进而以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召回制度进行分析,主要从召回制度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各方参与者如何行为与相互影响等方面,找出召回制度的基本法经济学内涵。接着对于国际上通行的召回方法,即强制召回与自主召回两种,进行博弈学方法的分析,找出两种方式各自的特点与适应的环境。然后又分析了召回制度所应该达到的水平,亦可以看着评价一种召回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最后对全文总结,并试图回答提出的问题——什么样的召回制度是适合的,以及如何进行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