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和谐”社会是人类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一种理想状态,也是我国社会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其中包含了我们祖先思考人生、社会、自然乃至宇宙的最高智慧,“和谐”理念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指导思想,在文化的传承中,在思想的扬弃中,不可避免的对现代社会的司法诉讼及解决纠纷的方式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因此,在崇尚“以和为贵”的中国社会下,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以及对“无讼”价值的追求下,最有代表性的“调解”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最深入民心,影响最大的化解纠纷的方式。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传统社会下单一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明显不能满足需要,这使我们有必要建立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无论在审判中还是审判外,任何有利于解决纠纷和矛盾的方式我们都应该发扬和借鉴。本文的第一章,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首先对法院调解进行了论述。司法诉讼作为法院调解的前身,已被实践了数千年。虽然运行中还存在各种问题,但这并非诉讼调解制度内在构造上的矛盾,而是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的程序设计,通过制度的完善是可以避免的。正是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显示其负面的作用,如程序的复杂化、高成本化、解决纠纷的不彻底性,第二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开始更多地为世人所关注。第三章民间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式之一,其产生、发展有深刻的历史和文化渊源。我国的民间调解制度作为一项悠久的法律传统,逐渐发展为具有我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民间调解的作用在当今乡土社会中还没有完全凸现出来,甚至被描述为“法盲行为”,因此,我们不仅要为民间调解“正名”,更要通过论述构建我国民间调解的框架。本文的第四章,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选取了行政诉讼调解这一问题作为研究的主题。虽然我国的行政诉讼中禁止运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案件(行政赔偿诉讼除外),但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案件的变相调解屡见不鲜,这导致行政案件的低立案率和高撤诉率,面对这种矛盾的现状,对于在行政诉讼中到底应否引入调解制度,我国学术界众说纷纭。该章通过比较研究法、文献分析法和法社会学等方法对我国行政诉讼应当引入调解制度进行了深入剖析,以寻求行政诉讼调解的理论支撑。最后,笔者建议改革我国行政诉讼法,构建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程序的调解制度,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地更新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的调解制度,为其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