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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中国和东盟十国达成了在十年内建立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战略决策并于2002年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随后,中国与东盟国家又分别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达成了合作协议,但对于投资方面的合作协议却迟迟未能出台。这种法律规范缺失的现状同中国与东盟之间蓬勃发展的相互投资实践是极不协调的。因此,尽快达成投资领域的合作协议,为中国与东盟国家相互投资扫除法律上的障碍成为当务之急。鉴于此,笔者拟从研究中国与东盟相互投资的现状出发,采用实证分析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国与东盟相互投资法律调整现状和障碍进行一些探讨,以期对中国—东盟相互投资法律体系的构建提出一点拙见。据此思路,笔者将本文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中国与东盟相互投资的现状以及发展前景。近年来,中国与东盟相互投资迅速增长,投资领域得以拓宽。而且,中国与东盟经济的发展,政局的稳定,地理上相连等预示了相互投资将会有着广阔的前景。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目前调整中国与东盟相互投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国内法规范、双边投资协定、区域性投资规则以及WTO下的世界性投资规则。第三部分分别就中国与东盟相互投资中在投资准入、投资待遇、投资保护与投资监管方面的法律障碍进行了探讨。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投资准入的领域方面差别比较大,准入程序繁简不一,国民待遇发展水平不高,对外商投资的保护不是很充分,投资监管制度不很完善。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主要阐述了相互投资领域法律协调的总体设计和某些具体的投资法律协调问题。由于无论是各国的国内投资法规、双边投资协定还是区域性、世界性的投资规则,都不足以很好地调整中国与东盟间的相互投资,因此可以尝试从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前瞻性原则出发,在比较世界性、区域性经济体投资法律模式的异同,总结现有双边、多边投资规则的裨益,并借鉴各国国内外商投资法律规范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通过投资准入、投资待遇、投资保护和投资监管方面的协定,构建一套经济上合理、制度上合法、运作上可行的统一实体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来协调和规范中国与东盟间的相互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