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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首先就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政府规制的相关理论进行概述,对民营化的产生公共选择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高度概括了政府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和可竞争市场理论的核心内容。公用事业与其他经济领域不同,存在着垄断性、外部性和公益性的自然属性,如果放任民营企业的进入和经营,就会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的后果;我国尚未完全成熟的市场经济和民营化对政府现行行政体制的冲击,也要求政府对民营经济参与公用事业进行合理的规制。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起步较晚,规制体制尚不成熟,于发达国家完善的法律体系、独立的和权责明确的规制机构和政企分离的体制相比较而言,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中政府规制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的法治社会刚刚起步,法律在许多领域都存在空白,政府规制缺乏可操作性,法治的缺失给民营化改革带来极大风险;长期以来的政企不分和缺少独立的管制机构是政府规制的“内伤”;监督机制不完善和参与渠道不畅也是建立全面的政府规制体制的“软肋”。通过对理论的探讨,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和对我国政府规制存在问题的分析,建立全面互动的规制机制需要实践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治体系,依法合理授权,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规制,理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的法律关系,严格依法规制,保证民营化的顺利开展;二是建立独立的规制机构,从法律地位、结构、运行运转等各方面保障规制机构的独立性,目前环境下加强规制部门内部之间的制衡,同时也保证司法机关、社会公众和媒体等综合性的外部实时有效监督;三要完善民营化改革配套建设,通过分离垄断性和非垄断型业务的方式引入竞争,建立公开公正的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制度,健全价格听证制度来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深化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和出台投资激励政策,培育和发展第三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定位,为民营企业参与公用事业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