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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救济法律制度是指法律为离婚过程中以及离婚后因离婚而导致权利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补偿性、救助性措施的总和。我国现行的离婚救济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含了离婚时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婚经济补偿这三部分的内容。离婚救济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注重维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由离婚带来的社会秩序的失衡,以维护法律公平和实现社会正义。
鉴于该制度的重要价值,笔者分别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进行了考察。从立法上看,比对国内外先进的立法例,我国无论是离婚时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还是离婚经济补偿,在制度设计上还有缺陷之处,某些应予规定的重要内容甚至还存在立法空白,例如这三个救济方式具体救济金额在确定时都缺乏相应的考量标准,需要予以完善;从司法上看,根据相关的调查数据,离婚救济制度在实务中没有得到有效的适用,法律实施效果不太理想,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寻找问题根源,提出解决问题对策。
笔者通过考察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具体的离婚救济法律制度,在分析其制度优势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从实际出发,提出要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首要任务是更新立法的指导思想。笔者认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设计的理念应该摈弃停留在较低层次的“满足基本生活水平,保障个人生存权”的过时观念,树立更高层次的以“保障离婚配偶一方发展权”为核心的符合现代经济状况的价值取向。因为更加关注人权,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注意立法的与时俱进,是民法末来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笔者在对我国离婚救济制度进行反思的时候,是以离婚后弱势一方配偶发展权为出发点的。
笔者认为,应该构建起整体性更强的离婚救济体系,将离婚时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补偿的共性内容予以集中规定,强调救济方式多元化和具体化的统一,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离婚时经济帮助制度中,应适当放宽救济的标准,以满足更多弱势配偶的实际生活需求;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应注意在诉讼程序中实现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证据采纳规则的科学运用等;而在离婚经济补偿中,应拓宽适用范围,以求更好地彰显该制度的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