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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形成亲属关系的基础,是社会文化传统在法律制度上的呈现。受宗教信仰、风俗习惯、道德观念等影响,各国关于身份关系的立法相当歧异,但婚姻是男女之间的结合这一规定却是各国婚姻制度的一个共同出发点。随着时代的发展,两性结合的婚姻制度现今却受到了“同性婚姻”的挑战。同性恋在历史的发展中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从被认为是一种犯罪到被认为是一种心理疾病与变态,同性恋者在英美等国家都遭受了残酷对待。直到20世纪晚期,同性恋才摆脱了这种污名化从而被认为是一种正常现象。解放依靠一种颠覆文化,创造自己的准则,确定自身的地域。同性恋解放运动依靠社会建构主义、本质主义、酷儿理论等文化,意图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最重要的权利就是婚姻权。他们希望自己能和相爱的人走入婚姻的殿堂,而不论其性别与自己的异同。同性恋的正常化是同性婚姻论题的前提,但却并不是其正当性的来源。应对同性恋者的婚姻诉求,一些支持者从基础论证出发,从理论上揭示出异性恋通过社会建构对同性恋者产生的压迫。另一些支持者从人权角度出发,指出只有让同性婚姻合法化才能实现法律上的平等与自由的价值。婚姻制度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所以,同性婚姻的正当性根基在于婚姻制度自身的社会变迁,即传统社会中,婚姻对社会关系的联接以及身份秩序的建立起着重要作用,同性婚姻纯粹的个人情感倾向性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是没有生存空间的。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婚姻的功能从社会生产组织向个人情感及生活互助转变,这就为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提供了真正意义上的论证基础。毋庸置疑,从应有权利到实然权利的转变需要的不仅仅是立法上的推进,还需要同性恋者自身的努力和社会大众的宽容与认可。目前世界范围内各国对于同性婚姻所持的态度不一,在立法模式上也不尽相同,但是对长期共同生活的同性伴侣提供一定程度上的权利保障却是大势之趋。同性恋在我国已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因此,我国应该顺应时代潮流,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积极应对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