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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30日经过皇家御准,英格兰和威尔士通过了《法律服务法》(Legal Services Act 2007),为一个长久而繁琐的规制改革画上了完美的句号。该法的通过不仅为英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带来了福音,也对世界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该法的规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土壤中将生长出新型律师事务所。新型律师事务所解除了传统律师事务所对合伙人律师身份和性质的限制,允许非律师的自然人和机构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虽然新型律师事务所对世界范围来说都是“新生儿”,然而,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可谓众望所归,笔者认为其对我国律师业也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加入WTO之后,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逐渐对外开放,如何与世界接轨建立高效、规范的律师事务所成为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在经济全球一体化和世界法律服务市场日趋融合的今天,作为法律服务人口大国,只有紧跟世界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寻求适合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可持续道路,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据有力地位。本文围绕如下问题和逻辑思路展开研究和探索:1.为什么英国会出现新型律师事务所?新型律师事务所是什么?其发展现状如何? 2.新型律师事务所与其他非传统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先进制度之间有何联系?3.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是否有必要引进新型律师事务所?4.我国引进新型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制度构建。全文共分为四章,此外还有前言和结论。第一部分:全方位地向读者展示英国新型律师事务所产生的背景、原因和各种相关规定,以期读者能够对新型律师事务所概念化。为什么会在英国的大地上诞生新型律师事务所是研究新型律师事务所的出发点;第二部分:将其他非传统的律师执业组织形式与新型律师事务所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更好地了解新型律师事务所存在的价值,以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结合上文对新型律师事务所的综合评述,结合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状况,试评述其对我国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借鉴意义,并探讨中国国情下新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可能性。第四部门:针对引进非律师合伙人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结合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状况和现实国情,力图对新型律师事务所引进中国进行可能的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