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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是2001年婚姻法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但是仅有婚姻法第46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格局还不能满足司法实务的需要,在立法技术上还存在缺陷。作者通过具体案例表现出来的问题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分析,阐述我国的立法规定,分析其不足,并试着提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全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本部分简单的叙述案例,蓝某和佳某结婚20多年,无奈由于佳某的金屋藏娇行为,使二人婚姻走向末路。维权之路是格外的艰辛,取证对蓝某来说更是无能为力,不同的法官对离婚损害赔偿有不同的观点。第二部分:对案例引起的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分析,通过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赔偿范围,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概念来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关系。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学术界主要有两种学说:违约说、侵权行为说。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违法行为,行为产生责任,没有行为就没有责任,这是法律追究行为人责任的基本要求。损害结果,即指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违法行为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两者间存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根据法理,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才能承担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区分主要在于有无过错,问题是第三者在某些案件中要不要承担责任,以及无过错方的关联人受到伤害要不要起诉要求赔偿,能不能作为赔偿权利主体。进而对现实中的一些法律漏洞提出分析。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法律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一、取消请求权主体限制,拓宽赔偿义务主体范围。具体包括: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主体的范围不应限于夫妻,应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范围。二、重大行为的范围要扩大。三、精神暴力的认定。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能否构成精神暴力的决定因素。其次,精神暴力行为的隐蔽性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再次,构成精神暴力,一般应有比较严重的损害后果。单从“暴力”的字面分析,就比普通的侵权严重许多。最后,应审查损害后果与暴力行为之间是否有必然联系,这也是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直接原因。四、举证难的解决办法。五、对离婚损害赔偿具体数额标准的确认。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害赔偿数额应该遵循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由于婚姻法中未规定有具体的标准,应该认定难度较大。六、加大宣传,促进人们提高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