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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潜在价值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等利益迅速攀升,由于农村户籍与这些权益挂钩,使得农村户籍的含金量与日俱增,大量早期进城落户的原农村人口希望通过回迁农村谋求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同时,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也推动了城乡人口流动出现逆转趋势,加之为回乡照顾父母、投资创业就业、向往农村居住环境等方面原因,早期进城落户的原农村人口要求回迁农村的意愿越来越强烈。以潍坊为例,城市户口回迁农村的条件有二:一是按照“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回迁人员需要在农村实际居住,以民警走访入户调查结果为准;二是在农村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即提供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实际工作中来看,城市户口回迁农村存在诸多政策障碍,如宅基地使用权证办理问题,无房证明、村委同意接收证明的出具,实际居住、合法稳定住所的认定问题。城乡户口封闭性逆转,令现有的村民不敢迁出农村,迁出的村民千方百计想迁回农村,不利于推动城镇化纵深发展。当前城市户口回迁农村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土地产权的不明晰及户籍与地权等制度的僵化。固化的农地关系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城镇化的需求不相适应。解决城市户口回迁农村问题的价值导向应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前提,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心,以促进城镇化进程为目标,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原则,着重保护城市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利益。在政策设计方面:一是逐步剥离与户籍制度关联的利益;二是推动土地制度联动改革,明晰各种土地产权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改革宅基地的初始获得,推行村集体集中建房解决未分到宅基地人员住房问题;三是推行“宜城则城,宜乡则乡,来去自由”,努力实现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人口居住在哪里户口就登记在哪里。对城市户口回迁农村问题的整体解决对策:加强户籍制度顶层设计及立法,使改革整体推进、统筹兼顾,各部门各项制度综合配套、有机协调;全面开展土地确权工作,为农民颁发具有更明确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做到产权明晰;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在政府的指导下,村民委员会通过民主决策确定集体组织经济成员;由于当前户籍仍附加各种利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难以反映真实的城镇化水平,因此,应适当弱化对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考核,信息化时代利用大数据测算城镇化率更科学更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