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婚姻法制变迁研究

来源 :天津商业大学 | 被引量 : 2次 | 上传用户:bingqing198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国时期的婚姻法制较之以往各代婚姻法制的变迁主要集中表现在婚姻的成立制度、婚姻的效力和离婚制度这三个方面,民国后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制较之民国早期北洋政府时期的婚姻法制的变迁也是集中在这三个方面。法定婚龄的提高和婚约效力的弱化体现出这一时期的婚姻成立制度追求自由平等的价值倾向;在婚姻关系中妻子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得到法律一定程度上的承认和保护,体现出这一时期的婚姻法制对男女平等、女性权利的期望;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的范围扩大、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完善,体现出这一时期离婚制度为挑战传统夫权的优势地位所做出的努力。民国时期婚姻法制的变迁有着鲜明的渐进性和曲折性并存的特点。婚姻作为自古以来受到传统家制和宗法伦理影响最深的部分,在近代文明来袭的浪潮中受到的冲击也是最大的。婚姻法制由于与社会风俗联系最为密切,因此是法律体系中最大限度保留了中国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的部分,具有非常明显的保守性。在中国传统社会推崇的注重宗法血缘、尊卑伦理等价值观念的影响下,传统的婚姻法制中也处处渗透着“纲常经义”“男尊女卑”“义务本位”的价值准则,而这与近代西方身份法所奉行的“契约平等”、“个体独立”、“权利本位”的价值理念完全对立。这种法律核心价值观念的矛盾必然使婚姻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律近代化转型过程中,面临更加剧烈的冲突和挑战,更能够影射出中国固有婚姻法制在法律近代化整合中的立场和取舍,也更能显示中国婚姻法制在近代化过程中从精神到制度的转变过程。
其他文献
非国有经济在我国经历了长期而曲折的发展过程,改革开放以前长期遭到排斥,改革开放以后,对非国有经济的认识也逐步深化。非国有经济的增长是符合我国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
城镇化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过渡的重要阶段,它客观上要求我国的法律制度必须为这些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的平等权提供切实的保障,各级政府也必须紧紧围绕这些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的
外资并购已经成为目前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一种重要方式。外商采取并购方式到投资中国国有企业,不仅可以弥补国企资产重组的资金不足,重组优化企业结构,最终实现产业结构的调
企业报受自身目的性的制约,主要以报道企业内部的事件与人物为主,且难以实现每日一报。因此,增强企业报的活力,增强深度报道的效果,必须从根本出发,选材上以具有关注度的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