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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选举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所规范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广义的选举制度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和。本文研究范围仅限于狭义的选举制度,即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中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即是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原则、方法、操作和程序的综合。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它主要通过人大选举法体现出来,其具体内容包括选举原则、代表名额分配、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确定、对代表的监督方法、对代表罢免办法以及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等。中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具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结合、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并存、平等原则与差别条款互补和国家权力与自由选举权利融和的特征。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形成和演变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其发展的历史过程大致可分为雏形展露、曲折发展和不断完善三个阶段,其中,雏形展露阶段又包括萌芽时期和确立时期,不断完善阶段则经历了1979年选举法的颁布和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四次的修改。可以说,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我党把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代表机关选举理论同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经历了不断地创造和完善才得来的,经过不断地修改和补充,人大代表选举制度逐步成为更加民主化、大众化、科学化、程序化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更进一步地贴合了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 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建立以来,总体趋势是发展和进步的名单随着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