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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的大规模发展,对民间组织监督管理机关的依法行政也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民间组织监督管理机关需要同时承担培育和管理的双重职责,矛盾比较集中地体现在民间组织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问题上。行政处罚权是由国家所掌握的从立法上设定、从行政和司法上实施对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者制裁,以达至其所预期的社会秩序的权力,它包括行政处罚设定权、行政处罚实施权和强制执行权等权能。本文试图在了解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状况和现行民间组织监督管理体制下的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的前提下,以行政处罚权的讨论为中心,展开对民间组织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探讨,期望能够对民间组织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在概念、权能、法律渊源、限制及现实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做一个比较系统的梳理,找出问题所在并且期望能够从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需要和实际出发,在民间组织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建构上作出一定的回应。在文章结构上,本文的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次研究的缘起、研究问题的目的、意义、方法、限制等基本问题。本文主体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基本概念的探讨,笔者比较系统的探讨了民间组织、民间组织监督管理体制、民间组织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权等概念,为下文的论述打下基础。第二部分对我国民间组织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及其运行情况进行了梳理和讨论,梳理了我国民间组织管理机关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渊源,并对民间组织管理中实际存在的行政处罚就概念、特征、种类等问题进行探讨,充分讨论了民间组织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和民间组织管理中的行政处罚制度。第三部分本着了解我国现行制度的不足的目的,对比了大陆和台湾两岸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问题,从中发现了很多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现行的民间组织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分析,笔者结合从与台湾对比中得到的先进经验和我国民间组织管理改革过程中的地方性经验,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建言,以期对解决问题有所裨益。本文结语部分提到了我国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两难境地,同时期望通过法制的改善和执法人员理念的提升,能够将培育扶持和监管处罚结合起来,“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