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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在审判中,法官面对的案件事实不可能是客观真实,法官所面对的证据在现实生活中是复杂多变的,完全凭借法律证据进行认定,所达到的结果往往难以令当事人接受,因为法律从制定开始就已经滞后了。因此,赋予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利用法官的经验及其对法律的理解产生心证,以更好的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证据和案件事实,以保障了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不置可否,司法解释中对民事司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证据证明能力及证明力的规定寥寥无几,导致了在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处于无序的状态。本论文从理论分析着手,并对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的设置进行分析和总结,同时对我国民事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地位进行分析,进而阐述我国完善和合理限制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以及在案件事实认定,经验法则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作用,从而提出从内部与外部机制对法官自由裁量进行规制,为我国法官主观能动性的进一步研究和实务建构提供些许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