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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明责任裁判是对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采取的理性裁判,即当案情事实处于真与假模糊不清的灰色状态下,法官根据法律既设规则做出的一种判断。民事证明责任裁判的设定是防止法官以事实不清为理由拒绝对本案作出作出裁判,也是制约法官选择任意认定事实的方式进行裁判。民事证明责任裁判是依据证明责任分配将要件事实拟制为“真”或“假”,进而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作出的裁判。民事证明责任的规定促使个案当事人去尽力收集证据,一旦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无法证明案件事实且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官就普遍性地适用证明责任来裁判案件。此时,法官是以“拟制事实”为依据,作出使一方当事人对事实真伪不明承担不利后果的判决。为了保证“拟制事实”裁判的公正性、保证最后适用证明责任判案的正当性,就有必要形成一种完整的民事证明责任裁判程序,以保证作出民事证明责任裁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司法实践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引发的争议不大,并不能突出法官裁判的公正性,更多的是没有直接证据可以明确事实真相的疑难案件。因为缺乏统一的民事证据裁判运用的程序保障,民事证明责任裁判有时会被当作利用工具敷衍了案。一旦被滥用,民事证明责任裁判就和法官的裁判义务相矛盾。这为法官不能尽力调查清楚案件事实而又必须作出裁判找到一条曲径通幽处;其次,对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进行的是一种法律的普遍性拟制,而不是个案的拟制,因此证明责任裁判在实践运用中,往往体现更多的是民事证明责任裁判的一般性原则,而忽略了每个案件自身的特殊性质。民事证明责任裁判的运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如何通过一种预设的裁判程序,使法官结合自己的认知程度确定的“拟制事实”尽可能的接近事实真相,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精神。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的方式,将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运用具体的案例分析中,通过法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具体个案中,对民事证明责任理论裁判的具体运用和裁判文书中事实认定部分的梳理、归纳,比较个案运用民事证明责任理论裁判的成功之处和存在问题,总结出民事证明责任裁判规范化运用的一般性规律和可行性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