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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论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该风险在符合构成要件效力范围的具体结果中实现时,此行为引起的结果才可以客观的归属于行为人。也即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一)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二)实现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三)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从层次结构而言,客观归责理论是以合法则的条件关系为基础,并且根据法规范观点通过各种判断规则对归属关系予以限定。客观归责理论在上个世纪最后二十年里受到德国和西班牙等欧洲刑法学者最热烈的讨论,至今仍方兴未艾;在亚洲,日本学者也对该理论极为关注;台湾学者在90年代开始对该理论展开研究,并开始将该理论运用于裁判实务。我国的大陆地区的学者也紧跟潮流,对该理论进行了概念、本质以及体系定位的分析,不过仍然存在很多争论。对于一套崭新的理论,我们如何进行本质评判,如何进行体系划定,如何思考该理论在我国的借鉴问题,是我们刑法学者思索的难题。本文着手于客观归责论的理论根基与内涵,着重于客观归责论的体系定位与借鉴进行分析,以期在我国大陆地区展开客观归责论的基本内涵基础上,更加促进对该理论的深入研究。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客观归责理论的内涵。本部分主要针对客观归责论产生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根基进行大概阐述,对客观归责论的基本内容,即制造不被容许的风险,实现不被容许的方面以及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三个方面进行具体论证,为客观归责论的本质界定和体系划分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客观归责论体系地位之划定。本文针对中外刑法理论界关于客观归责论的定位存在的行为理论说、构成要件理论说、因果关系理论说、违法性说、有责性说以及具体分析说等观点进行评述之后,本文在客观归责论的本质分析基础上,认为客观归责论应该划分到构成要件阶层。并且,本文针对客观归责论与因果理论之间关系的纷争,在客观归责论强调区分“结果原因”与“结果归属”概念的观念上,认为客观归责论中的所谓“条件理论”,只是纯粹自然因果关系上的合乎自然法则的条件公式。同时,通过分析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实质不是一种因果理论,而是一种归属理论,认为相当理论实际是等价理论的一种补充,而不是替换。它和重要性说一样,已经成为一般的归属理论内部的一种结构要素,融化其中。第三部分,是客观归责论的借鉴与定位。研究大陆法系的客观归责理论的目的是为了对我国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合理的借鉴与运用。本文通过对各个学说的优缺点进行系统评价,认为合规律因果关系说与事实原因、法律原因区分说的观点比较适宜。事实原因、法律原因区分说,为我们提供了刑法因果关系的思维层面,而合规律因果关系说在此基础上,对于如何进一步界定将结果作为行为人的“作品”的判断,提供清晰的逻辑步骤,如果将二者恰当的融合,会使我国的刑法理论摆脱模糊、抽象的局面,更加有利于司法实践在解决因果关系问题上的迷惑。同时,本文主张将客观归责论借鉴之后放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客观构成要件方面。